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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02-14 11:51:45

卫生局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领导、纪检组牵头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科室、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部门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考核结果评定作为卫生局机关“三位一体”考核内容之一。

第八条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扣1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10、不按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11、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同意后报局党组会审定。

第三章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局机关各部门;

2、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7、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8、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9、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11、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履行承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2、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3、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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