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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员工考核办法范文

保险职业学院员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员工的业绩与效能,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年度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是各部门管理者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员工年度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分值与考核等级相结合的原则;

(四)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年度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次年二月前结束。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五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学院管理的在编在岗员工和中、长期聘用员工。

第六条根据学院实际,将考核对象划分为中层干部、专任教师、正副科长和一般员工四个类别。

第七条考核期内,考核对象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由现工作部门按现工作岗位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听取原工作单位(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员工年度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员工年度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其成员由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研与发展处、学生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拟订员工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报学院党委审批;

(二)实施对中层干部、正副科长的考核,并负责指导各部门实施专任教师和一般员工的考核;

(三)负责汇总员工年度考核情况并报学院党委审定;

(四)负责受理被考核人申诉、服务对象的投诉,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十条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由院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日常会议考核,由人力资源处组织实施日常考勤考核,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日常廉政建设考核,由学生处组织日常学生管理考核,由教务处组织教学工作考核,由科研发展处组织实施科研考核。

第十一条在考核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各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员工年度考核工作,按期向考核办公室报告考核结果,并向本部门员工通报部门考核结果。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四个方面,以年初学院工作重点、《各部门职责、职能和工作标准》以及目标责任状的内容为依据,重点考核中层干部的“工作业绩”。

(一)政治素质(15分),主要考核中层干部的政治素质、组织观念、大局意识、廉洁自律、群众基础等。

(二)工作能力(15分),主要考核中层干部的领导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培育下属的能力等。

(三)工作态度(10分),主要考核中层干部的服从意识、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勤奋程度等。

(四)工作业绩(60分),主要考核中层干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专任教师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教学工作、科研成果三个方面。内容权重分别为10%、70%、20%。

(一)政治素质(10分),主要考核专任教师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教学态度、遵纪守规等;

(二)教学工作(70分),主要考核专任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

(三)科研成果(20分),主要考核专任教师的科研能力、科研水平、科研成绩等。

第十四条正副科长和一般员工的考核内容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四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10分),主要考核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团队精神等。

(二)工作能力(20分),主要考核学识水平、业务素质、岗位技能等。

(三)工作态度(20分),主要考核劳动纪律、服务意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等内容。

(四)工作业绩(50分),主要考核工作效率和效果,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速度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员工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学院统一部署,考核办公室向各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二)教务处通报教学工作评估情况,科研与发展处通报科研成果评估情况,学生处通报学生管理工作考核情况、招生情况、汇总就业情况并将汇总的就业情况送交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核并通报,纪检监察室通报廉政建设情况,人力资源处通报出勤情况。

(三)考核办公室组织中层干部、正副科长的考核,各部门分类别组织本部门其他员工的考核。

(四)考核办公室收集汇总各部门的考核情况并拟定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审定。

(五)考核办公室向各部门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示。

(六)考核办公室接受被考核员工申诉及服务对象投诉,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六章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实行分值与等级相结合,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员工互评、领导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员工个人按考核要求写出年度总结。

(二)中层干部首先在部门年度考核会议上述职,并由本部门的专任教师或一般员工进行考核评价;之后在有院领导、全院中层干部和正副科长参加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会议上述职,并由学院领导、其他中层干部、全院正副科长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

(三)正副科长首先在部门年度考核会议上述职,并由本部门的一般员工进行考核评价;之后在有全院中层干部和正副科长参加的正副科长年度考核会议上述职,并由中层干部和其他正副科长进行考核评价。

(四)因故不能到会述职者,必须事先向考核办公室请假,经考核办公室同意后再由本人委托他人代为述职。本人可以放弃对他人的考核评价,如对他人进行考核评价者,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考核评价,只能由本人事前作出书面考核评价,封存后交本部门负责考核统计工作的人员在部门内部相互进行考核评价后拆封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分值评价

(一)考核评价的权重

1.对中层干部考评时,学院领导(A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40%,其他中层干部(B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30%,正副科长和本部门员工(C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30%;

2.对专任教师考评时,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的考评以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科研成果评估为准。思想品德的考评,本部门领导(A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50%,本部门其他员工(B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50%。

3.对正副科长考评时,本部门领导(A类人员)对其考核权重占40%,其它中层干部(B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20%,其他正副科长(C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20%,本部门一般员工(D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20%。如本部门无一般员工时,本部门领导(A类人员)对其考核权重占50%,其它中层干部(B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20%,其他正副科长(C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30%。

4.对一般员工考评时,本部门领导(A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30%,本科室负责人(B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40%,本部门其他员工(C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30%;如无科室负责人时,本部门领导(A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50%,本部门其他员工(B类人员)对其考核评价的权重为50%。

(二)考核分值的计算

1.中层干部考核分值的计算方法

A类人员分值之和B类人员分值之和C类人员分值之和D类人员分值之和

——————×对应权重+———————×对应权重+———————×对应权重+——————×对应权重

A类总人数B类总人数C类总人数D类总人数

注: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分值计算方法为:前述中层干部考核分值的计算方法×40%+本系学生管理工作考评成绩×60%。

2.专任教师考核分值的计算方法:

①思想品德的考核分值

A类人员分值之和B类人员分值之和

—————————×对应权重+————————×对应权重

A类总人数B类总人数

②考核分值:

思想品德的考核分值×10%+教学质量评估分值×70%+科研成果评估分值×20%

3.正副科长和一般员工考核分值的计算方法同中层干部考核分值的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优秀”等级的确定:

1.由考核办公室将员工的考核分值按中层干部、专任教师、正副科长和一般员工四个类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每个类别考核分值排名前20%(含)的员工拟定为“优秀”等级。

2.学院党委秉着“突出优秀、兼顾全面”的原则,对拟定为“优秀”等级的员工按每个类别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级员工。

3.在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为“优秀”:

①没有完成学院以《年初工作重点》形式所分配的工作任务的部门领导;

②没有完成目标责任状中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部门领导;

③没有达到部门工作标准与要求的员工;

④没有执行学院的相关政策与规定,致使部门工作出现差错的员工;

⑤无科研成果或没有完成基本课时量的专任教师;

⑥教学工作评估排名在本系40%名之后(不含)的专任教师;

⑦请假(含产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超过一个月(不含)的员工。

⑧学院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评为“优秀”的员工。

(二)“基本合格”等级的确定:

1.由考核办公室将员工的考核分值按中层干部、专任教师、正副科长和一般员工四个类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每个类别考核分值(不含60分以下者)排名后10%(含)的员工拟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学院党委秉着“兼顾全面”的原则,对拟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员工按每个类别不超过5%的比例确定“基本合格”等级员工。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只能评为“基本合格”:

①在全院性评议或考核中被评为告诫的;

②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5天以下(不含)或事假(不含产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下(不含)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含)者;

③因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2000以上(含)5000元以下(不含)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只能评为“不合格”等级:

1.年度考核分值低于60分者(不含);

2.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分值低于60分者(不含);

3.日常学生管理评估分值低于60分者(不含);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分配或拒不接受学院安排的临时工作任务者;

5.在有关全院性评议或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6.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投诉,情节恶劣,给学院声誉造成损害者;

7.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或事假(不含产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含);

8.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者;

9.因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者;

10.已查实有贪污、挪用公款、截留、隐瞒该上交学院收入等重大经济问题或其他经济问题者;

11.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或受刑事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或有赌、嫖、吸毒、行为者;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学院综合治理有关规定者;

13.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14.参与等邪教组织活动者。

(四)“合格”等级的确定:“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以外的员工均为“合格”等级。被评为“合格”等级的员工,考核办公室将按照中层干部、专任教师、正副科长和一般员工四个类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每个类别考核分值排名前15%的员工为A类合格人员,考核分值排名后15%的员工为C类合格人员,其余为B类合格人员。

(五)脱产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等在十个月(含)以上的员工,其考核结果由本部门参考其学习培训成绩或所挂职锻炼单位的意见研究确定。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员工年度考核将作为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一)当年的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员工(不含因考核分值排名在本类别后10%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员工)和“不合格”的员工,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考核年度将不计入本人专业工作年限,并在此后两年内不得参加工资正常晋级。

(二)当年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免除行政职务且三年内不得提拔行政职务;当年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行政职务;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降一级行政职务使用。

(三)当年的考核结论与当年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挂钩,具体发放办法按保院[*]116号执行。

第八章考核申诉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公示后,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有权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考核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