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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出台工业投资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3-22 09:56:59

市政出台工业投资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政〔〕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政〔〕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政〔〕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

第三条投资强度监管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认定实行社会专业机构审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结果予以审查认定相结合的综合确认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工信、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落实投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在市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项目规划要提交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委会审核确定。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6240万元/公顷(416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市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建筑容积率高于1.6。

第八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前把关。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排出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对经市规委会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业主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地块开发强度、项目概算及建筑、设备类投资清单等。

第九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中预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项目规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批多建少或不符合规划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计划推进的情况;检查项目财务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投入与支出严重不相符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严格分期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应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实施、层次推进。对于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留用地,对预留土地设置开发时限,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不予继续供地,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按照规划配置给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宗地全部出让价款、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依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社会专业机构从事工业项目投资专项审计需符合下列资质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具备注册会计师技术力量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批准设立并具备注册造价师技术力量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预结算审价等相应经营范围;

(三)工程造价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具有主任会计师以上资格;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必要的技术装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过同类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无任何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社会专业机构应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表;

(二)工程概况;

(三)审计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有关财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计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建设用地履行产业政策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强度情况;

(五)社会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审核咨询人员签名、资格证书及资格章;

(六)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按规定竣工、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和提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审核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完工总结报告;

(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七)建设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统计、工信、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将相关汇总材料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八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项目投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指标是否符合核准(备案)文件要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要求;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第二十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分期审核,分期实施的项目,一期建设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二期建设不予供地。

第二十一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成交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按亿元以下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10%的比例、亿元(含亿元)以上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在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按约定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确认后,15日内再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主要指标不能按期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协议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实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未如期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征缴项目建设单位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继续履约。

第二十四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投资强度审核数据失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强度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审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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