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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03 03:41:41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各村、各企业单位、机关科室(站所):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两资”(外资、民资)引进和培植税源经济的浓烈氛围,促进全乡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本乡招引外商投资、引荐利用民资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项目

1、引进外资。

实际利用外资凭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外商投资设备报关单为依据(含飞地项目)。

2、利用民资。

新办注册200万元以上企业或从外乡变更到本乡的注册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相关制约因素,不能在本乡落户,进驻一区四园的飞地项目;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新增连片200亩以上的高效种植业项目(纯收入2000元/亩以上);新办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养殖业项目和特水养殖项目。

3、引进税源。

招引在本乡无生产基地的乡内或乡外能人,今后在本乡开票纳税的。

三、奖励标准

1、利用外资。引进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外资部分)按当年到帐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引荐者。

2、利用民资。新办工业企业自签约之日起,达到协议规定建设速度,按一年内实际投入额的2.5‰,变更企业按一年内实际投入额的2‰,飞地项目按一年内实际投入额的5‰,服务业项目按一年内实际投入额的2‰,高效种植业和特水养殖业项目,200-500亩按50元/亩、501-1000亩按80元∕亩,1001亩以上按100元∕亩,养殖业项目按一年内实际投入的2‰,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进者。

3、引进税源。按当年市财政两税分成返还到乡的50%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给引荐者,30%奖励给开票方。

4、两税分成。凡经鉴定属村引进的项目,企业实现的税收由乡政府视财力奖励到村。

四、考核、奖励办法

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以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办企业初期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资证明为依据,由招商分局负责考核,农业项目以实际面积和实际投入、产出为依据,由乡农技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奖励对象的确定以项目实际出资人出具的证明为准。考核结果报党委会讨论确定后进行表彰奖励,奖金由乡财政列支。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生效,以前有关文件与奖励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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