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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会计委托实施细则范文

时间:2022-06-26 10:43:03

村级会计委托实施细则

各村委会:

经研究,同意《盘陀镇村级会计委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工作,规范村集体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明确村级债权、债务关系,提高村级收支透明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和中共省委组织部、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村集体会计委托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会计委托制度是从根本上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巩固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农村干部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控制腐败行为;有利于提高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性,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资金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在坚持“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审核权和村民的监督知情权。

(二)坚持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原则。实行委托制度的村集体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三)坚持村集体委托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推行会计委托制度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要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与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四条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其业务接受镇经管站指导,对全镇13个村会计财务进行。会计服务中心设立会计,村级设报账员(兼出纳),定期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报账。以村为会计核算单位建章立制。

在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之前,要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对财务比较混乱的村须经审计后,再实行移交。前的村级财务情况由各村自行负责,各村必须作好本村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全面登记工作。未结算的债权、债务要尽快结算清楚,登记入账。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对前各村会计资料档案,封存后由各村保管。

自财务交接之日起村级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有价证券全部并入专户。

第五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分村设立“四账二簿”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农户往来账、固定资产登记薄、低值易耗品登记薄。现金日记账由各村报账员保管。

第二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村级筹集的资金有:

1、“一事一议”筹资的资金;

2、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3、发包及上交收入;

4、土地补偿费;

5、救济扶助款;

6、上级部门拨款;

7、各种代收、借贷及其他资金;

8、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流动资产以及土地资源等都应当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登记入账,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资产账目每季度核实一次,保证账款相符。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所有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村级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所有,不得擅自克扣和挤占,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截留,平调和挪用。

对村级干部占用、挪用税费及村集体资产的由镇有关部门组成审计小组,查明违纪金额,除责令其限期归还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税费改革前历年形成的农户税费尾欠的清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村级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为民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遵守有关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村级资金的支出,首先保证村组干部报酬的兑现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的落实,如有结余再用于其他支出和偿还有关债务。

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由上级负担的仍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村级报账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公开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公开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公开栏要建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公共场所。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开的账目要按时、真实,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村应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两委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定期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联络。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第四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主任由镇党委政府任命,会计由中心主任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业务熟练并且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镇干部职工兼任,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村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兼出纳),原则由现任会计担任,确因其他工作需要的可以调换。

稳定村级财会人员,村级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由村提名,并征得镇经管站同意后,方可进行。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镇经管站要会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认真做好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村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法律和有关政策;教育和督促他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应支持村级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村级会计委托后,会计委托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职责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经管站审核后提交镇党委政府批准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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