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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08-27 02:59:54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要求,不断完善构建保护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经济开发区创建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创建活动具体工作落实事宜。

第三条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实现“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创建活动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及宣传方案,负责协调推进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认知度。

第五条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的各项要求,对开发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创建活动进行考核,奖优惩差。

第六条落实创建责任,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将与用地计划、评比先进等挂钩,并列入各级领导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切实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

第七条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活动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委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突出的单位(部门)将在用地计划上给予倾斜;对于影响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警告,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后影响创建活动的单位(部门)将取消下一年度用地计划。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的新做法、新途径、新经验,从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发展方式等几个重点方面实现转变。

第八条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创建活动中的主要做法、成效、经验和问题,要加强与区创建活动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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