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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街区财务监管制度范文

时间:2022-08-09 10:04:50

地方街区财务监管制度

为加强街道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强化预算执行严肃性,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资金的安全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预算法》、《会计法》、《采购法》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预算管理制度

1.预算编制的范围: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街道各直属单位。

2.预算编制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编报预算,每项支出都要细化到具体项目,说明需要安排预算支出的理由。

3.预算编制的程序:预算编制按“两上两下”原则编报。各预算编报单位于每年10-11月份编制下年预算并报街道财政所;街道财政所审核汇总后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提出街道下一年预算安排草案,与各部门沟通形成初稿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经街道党工委集体商议确定正式稿后报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以支出预算指标通知书形式下达各预算单位。

4.预算经费的编制依据:各预算单位要把依法取得的收入、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一并纳入街道财政预算收入,实现街道财政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以街道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进行合理的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真实反映收入支出情况。各预算单位应按街道组织办核定的人员范围、人员控制数、工资奖金发放标准、津补贴发放标准按实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同时根据街道工委、办事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奋斗目标、部门所承担的项目内容和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部门申报项目预算要提出项目的具体理由或依据和实施计划,提出项目支出的测算依据。

5.预算调整:对各预算单位确因工作或临时性项目需调整预算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按规定程序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审批。批准同意后由财政所办理预算指标调整手续,预算单位据此向财政所申请调整用款计划。街道财政所每年10月份将本年度已经批准调整的预算指标整理汇总后报向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审议。

6.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各预算单位应按下达的年初预算指标按用款计划向财政所申请拨款。财政所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结合资金使用进度提出每月财政拨款计划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安排财政拨款。以预算管理信息化为平台,以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为依据,控制预算资金拨付。

二、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范围:街道下属各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税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均应纳入统一核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2.收入核算要求:各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必须明确资金性质并按财政支出预算科目“类、款、项”,进行收入分类核算。

3.收入管理的总体要求:各单位要积极合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现金,并做到“票款”同行。

4.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的非税收入,凡持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纳入街道财政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街道财政,由街道财政实行统一管理。

5.其他收入管理:各单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款、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三、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1.各单位资金支出必须附有合法的原始票据,除支付工资或个人补助性支出外,必须取得有效的正式原始发票。

2.票据填写内容与资金支出情况必须一致,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3.办公用品应实行专人采购、工作人员领用登记制度。

4.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办公物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报街道财政审批后进行采购。

5.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如电脑、传真机、家具、电器等的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街道固定资产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要求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表及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6.备用金制度。为保证各单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备用金领用、结报程序,专门负责日常采购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可领用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领用时应办理相应的借款(领用)手续。如临时需要较大额的备用金,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事项办结后七日内应结清。

四、审批权限制度及重大项目报告制度

1.各单位一次性经费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需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备查。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用途,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街道主任审批同意。

2.各单位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项目资金,由单位分管领导事先提出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各单位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支出与拨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管理,严格在部门预算计划和用款额度内执行,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4.各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报区发展与改革局立项审批或按街道相关程序审批。

5.各单位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报区招投标中心,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报街道招投标中心(设于街道城建中心),各直属单位10万以上、招宝山风景区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街道城建中心代建。

6.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严格遵守街道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做好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7.各单位集体组团外出(市区外)参观学习,须履行报告制度(参观学习费用应在当年预算内)。各社区、直属单位应报街道党群书记处备案,街道各部门按街道机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五、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执行,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对现金实行限额限范围使用。限金额:1000元,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必须日清月结,登记好日记账,出现差错责任自负。

2.存款管理制度。在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规定使用,除允许使用现金开支的范围外,都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银行存款必须日清月结,登记好日记账,做到帐实相符。严禁拆借账户。

3.严禁各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外借集体资金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单位。

六、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票据管理。由财政所、单位财务人员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票据台账和结报手册,共同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2.票据领用、结报与核销。各预算单位使用票据,相关业务人员按发放权限,实行向谁购向谁结报、由谁发放由谁核销的办法实施。

3.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核销后,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满规定的保管期限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派专人监督方可销毁。

4.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借、代开、伪造票据,不得私刻票据章,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和存根。

5.使用范围规定:凡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使用《省行政事业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其它往来款收入,使用《省行政事业往来款统一票据》,具体规定按照镇财行〔2009〕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以及相关明细账的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2.各单位因工作确需添置固定资产的,应事前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报财政所审核后列入固定资产。对核减(划拨)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填制《固定资产划拨表》或《固定资产报损表》报街道资产管理小组核实审批。

3.各单位现有资产出租、借用须经主管领导签署有关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资产出租严格执行街道公共资源招投标中心的程序规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提议,街道资产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八、相关其他费用标准及规定

1.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各单位应按季、年在本单位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当期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2.招待费、会议费、业务费等公用支出严格按审批后的预算执行。车辆管理及交通费另文通知。防暑降温费等发放标准,按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的规定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各单位阶段性工作,加班工资、一次性补贴、奖金的发放,必须经街道组织人事部门下达通知或相关报告批复,方可报账。除此之外,禁止巧立名目或超标准、超范围乱发钱、券、物。

本规定从2012年2月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财务制度与此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限归街道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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