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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投资建设项目管制细则范文

时间:2022-07-31 05:24:24

镇委投资建设项目管制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双公示制(在建公示和竣工后公示)的有效实施,增强工程组织者、建设者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双公示制净化、规范、预防、警示、奖惩的功能,提升工程质量,从源头上防范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根据《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站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双公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体位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监察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建项目从施行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2010年5月以后、本实施细则施行以前竣工的项目,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2011年11月30日前设立竣工后公示牌,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设立竣工后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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