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人事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人事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人事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职工调配

第三条调入

(一)职工调入坚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在编制内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

(二)各部(室)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三)人事部门根据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年度接收毕业生计划指标建议,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党组会议决定。人事部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招聘

(一)需要公开招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核,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招聘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下设招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职责确定招聘范围和任职条件。

(四)招聘工作按公布岗位、报名申请、资格审查、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等程序进行。

(五)对应聘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第五条内部人员调整

(一)部(室)内部人员调整由部(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部(室)之间人员调整,由拟调入部(室)商调出部(室)同意后提出调整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核,并征得调入、调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借调

(一)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在本部(室)编制内对一般管理岗的干部可采取借调方式,但应从严控制。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如需继续借调,按借调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二)各部(室)借调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后,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借调人员进行考察,并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借调手续。

(三)各部(室)有紧急突击性任务,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可向局直属单位或相关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临时借用人员,不纳入借调人员管理。

第七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各部(室)原则上不采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用工形式,确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聘用手续。

第八条调出

(一)调出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二)下列人员申请调出,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

××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协议规定的年限;

××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回国后服务期未满5年;

××公费学习、培训一年以上(不含分流培训人员),毕(结)业后在局服务期未满5年。

(三)违约金数额为申请调出人提出终止协议前五年北京市年均工资之和,每服务一年,违约金递减×××。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学习培训后在局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的比例计算。

(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的调出人员不需交纳违约金、培训费。

第三章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第九条处以下干部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一)应届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为科员。

(二)应届研究生毕业,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硕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副主任科员,博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主任科员;有工作经历的应届研究生在工作期间曾任职务(级)如果高于定级职务(级),按曾任职务(级)确定。

(三)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分别在副主任科员、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

(四)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级)的评定及晋升,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定级和晋升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晋升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辞职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职工可以提出辞职。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局机关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在辞职后可能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由单位公派,正在学习、进修的(不含分流培训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辞职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党组会议审核或批准。

(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2款的辞职人员,局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违约金、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款计算。(

(四)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批评教育,符合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办理辞职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办公设备等财物交还、党政人事关系转移等内容。辞职手续必须由辞职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局的各种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违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辞职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退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局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的职工,予以辞退:

××未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违犯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辞退职工,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三)辞退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请假休假

第十三条请假、休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局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综合处。

(二)各部门副主任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三)各部门副处长和一般人员请假、休假,须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四)请假、休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按以上程序批准后,及时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五)请假、休假未被批准或不请假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请病假,超过一天须出具医院或局医务室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请事假,超过一天须书面请假,如遇突发事件需请假,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假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一)各部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工龄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7天。见习期、试用期(不含调入和提职人员)未满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时间包括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

(四)职工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繁忙,一次未休完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后,可再次休假。年休假最多分两次休完。

(五)年休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六)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或第二年的年休假待遇。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回局工作后,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待遇。新调入职工,调入当年如已享受原单位的年休假待遇,不再享受局机关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不住在一地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探亲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四)上述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八条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3天的丧假。去世亲属家在异地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发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六章职工退休

第二十一条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即应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休无需个人申请,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领取退休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室)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资产清退等手续;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其退休金,局级干部报国土资源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七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人员工资正常晋升、调入人员的工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意见;其中局级干部的工资变动报国土资源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的工资变动由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工资政策文件后,由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工资调整方案,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局批准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国家、局机关执行的北京市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经局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期间停发工资,留学期满回局工作,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工资;留学期满仍未回局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局同意连续请病假超过×××个月(含×××个月)的职工,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以及国家、局机关执行的北京市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八条经局同意连续请事假超过×××个月(含×××个月)的职工,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视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每月给予600—×××元的聘用费或补贴费,具体数额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局机关借调人员的工资发放

(一)借调到上级部门的局机关职工,工资仍由局机关发放;

(二)借调到其他单位的局机关职工,工资由借入单位发放;

(三)由局属单位借调到局机关的职工,工资由借调人所属单位发放;

(四)由其他单位借调到局机关的职工,工资由局与借调人所属单位协商解决。

第八章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人事档案应是全面反映个人历史以及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现实表现的材料。要及时收集职工任免、调动、政审、考察、考核、工资变动、教育培训、奖惩、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审批、参加党团及其它社团组织或协(学)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材料,不断充实人事档案内容,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第三十二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和个人,要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归档材料。

第三十三条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材料规格要整齐划一,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三十四条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整理,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第三十五条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要求,要建立坚固的人事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内要配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尘、防高温的必要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装铁门、铁栅栏窗等;库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湿度。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检查核对、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六条查阅、借阅、传递人事档案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人事档案须是中共党员干部,须经局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的具体事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