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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情况管理制度范文

采购情况管理制度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府采购制度也越来越深入人心,不少供应商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揭露了存在于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当中的不少问题,政府采购的一些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也都在总结与反思、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笔者以为,目前政府采购管理中八项制度存在漏洞。

1、实现规模效益的联动制度不充分。从现行政府采购情况来看,大部分省、地、县三级未实现联动式采购,有的仅有部分业务采用了县级之间的横向式联合采购,但效果也不是很好。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采购人的选择意向不同,加上一部分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造成这些联合采购大多只走了一道形式,而未能很好地实现其规模化效益。因此,这也是一些政府采购价格偏高的原因之一。

2、控制采购总额的预算制度不规范。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到现在,已有四五年,但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还没有从制度上完善规范。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上还是存在着一些的问题。例如,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不能实现同步编制,造成执行中预算归预算,执行归执行。再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制滥造、敷衍塞责,以致于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差距很大,使得政府采购预算失去了计划性和指导性的作用,造成政府实际采购的随意性十分大,有采就购、随采随购的现象时有发生。

3、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不严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尚没有完全建立,对多少金额以上的采购,应通过怎样的资格准入门槛,还没有从制度上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多是由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共同协商后确立的。因此,在执行的程度上可松可紧,随意性很大,这也是几年来政府采购被诉案中的一个主要被诉环节,不得不令人深思。

4、评标方法选用制度不透明。目前,在招评标中可用的评标方法有很多,有尚在探索中的,也有运用比较成熟的,比如“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标法”,但也都各有优缺点,适用的范围也不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常常由采购机构单方随意确定,并且主要以采购人的意志为主。同时,通常情况下只在招标会上公布所选用的评标方法,但不会公开所选用评标方法的理由。这样,不仅容易造成投标商不理解中标结果,而且也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不独立。在许多县市受地域的影响,技术性评审专家较少,没有建成专家库,更没有独立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因此,有些地方的评审专家通常不会随机选择,而往往是固定的几人,多由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这就提供给一些供应商“腐蚀”专家的机会。甚至有些地方总有“供需见面”的机会,由评审专家与采购人协商讨论评标问题,确定中标意向。因此,解决评审专家准入资格与独立性是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防范商业贿赂的关键所在。

6、市场价格评估体系不完整。由于政府采购商品复杂多样、涉及领域广泛,加之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产品型号用途也日新月异,因此,对市场平均价格尚没有一套完整科学的评估体系,政府采购充其量只能对其领域内的“小市场”的部分产品价格有初步的了解与比较。有人说,一个服务器,政府采购价格3.8万元,但市场价格却只要3.1万元。事实上,让我们来细细考量一下,就知道这样的简单的数字比较是不科学不可靠的。首先,此市场价格是什么样的市场价格呢?是某一公司提供的还是某一地域的平均价?是中国国内的哪一个地域的平均价呢?其次,此市场价格所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呢?是在相同的产品、相同的质量、相同的服务、相同的信誉之下吗?第三,政府采购不是一个个体的采购,而是一种集中采购行为,同时还被赋予调节产业结构、保护民族产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职能,这样的市场价格又该如何来评价呢?因此,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价格评估体系也是现阶段需要探索解决的一大问题。

7、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完善。许多地方从形式上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从实质上并未体现其高效防腐的职能。一些地方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仍处于一种从财政预算拨款至采购人单位户后,由采购人单位户转账至财政国库股的账户后,再由财政国库股支付给供应商的重复划转状况。如此一来,国库集中支付非旦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在支付供应商的环节上多设置了一道门槛,延长了供应商收款的时间,增加了其供货成本。有人计算过,在这样的拨付状况下,比一般单位自行采购情况下要增加两个部门六个人的签字,难呀,供应商也难。

8、采购机构业绩评价制度不科学。对采购机构的业绩评价,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以“采购总额”、“节约率”来衡量的较多。但是,目前“节约率”的计量口径多不一致,而且计算上不够准确,因此,“采购总额”是大部分地方对采购机构业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事实上,以采购总额这样一个绝对数量来考评采购机构容易造成一些负面的作用,不利于激励和控制采购机构的行为。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制度是促进采购机构完善其采购工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