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凭《辞退证明书》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招收被辞退人员。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须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的档案,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被辞退人员属工人的,按政府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