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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30 05:18:53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利用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程序简易、操作方便、节约成本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五条下列项目按资金管理对象不同确定进场交易办法。

项目资金由县城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乡投)直接拨付并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规模和投资总额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并采用不同的评标定标方法。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在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随机抽取3家公司作为投标人,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公开协商的方式,采用合理定价法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由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派员现场监督,并可邀请村民代表参与监督。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到村、镇开展开评标活动,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作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时限控制在5-7日;2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3日以内。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质疑、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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