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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街道建筑环境污染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11-02 11:28:07

镇委街道建筑环境污染监管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县城扬尘污染,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内从事扬尘污染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城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建局、市容环卫局、公安局、交通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二城市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道路设施施工,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建筑工地内土地、沙土100%绿化,工地路面100%硬化,暂不建设的闲置空地100%绿化。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或防尘措施。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积极使用商品混泥土。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的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条单位、个人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单位、个人修建、装修房屋所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砌池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垂直运送建筑垃圾,严禁沿街沿路堆放和搅拌石灰、水泥。

三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污染道路。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余泥的车辆没有运输证的不准进,超载、未封闭、未冲洗的不准出的规定,车辆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封闭严实防止运输过程的抛、洒、滴漏现象,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时间、路线和排放地点进行运输、处置。城建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各项措施监管。

第十三条运输砂石、水泥和土方等建筑用散体物料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要求其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四条县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控制货运车辆出入城区。

第十五条城区道路分车带、人行道、新扩建街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六条城区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取湿润作业,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道路旁树木、绿化带、护栏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四行为处罚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建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十四条规定的,交通部门应采取警告、罚款、暂扣营运证等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十六、十七规定的,市容环卫局应按照县“四自一包两禁止”责任制管理办法,应对责任人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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