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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私人住房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10-10 09:44:08

镇委私人住房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确保镇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五眼泉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眼泉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个人住宅,是指居民或村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农村个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镇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第四条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村民,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对象。村分管负责人为村民代办建房手续时,要向建房户宣传政策法规,告知所需资料,对于新占地要告知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否则不予验收、发证。

第五条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并严禁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到农村购地建房。(各村主任在初审时严格把关。)

第六条进一步加强对全镇户籍管理的控制力度,严禁两夫妻分家、父子(父母户籍下含有两个子女的除外)分家建房,凡发现村级违规审批同意分户的,将责令村书记、主任向镇党委、镇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农户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居制,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占农用地140平方米,占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民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面积、房屋结构、立面样式、外墙砖颜色、屋顶颜色、房屋高度、正负零及楼层等要求建设,村级分管负责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到建房户巡查,督促按审批方案实施。若发现违规行为,村分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制止处理,并及时向镇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反映。对因村级监管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要追究村分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村民,除规划允许原址改建外,其它严格控制进居民点建设。没有规划居民点的村庄,确需单独建设个人住宅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和建设申请,新征地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后,签署明确意见,建房户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意见向镇住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镇住建、国土部门经现场踏勘,初步认可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用地及建房手续。

第九条用地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齐备后再进行放线建设,不允许先建后补办手续,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将上报市规划执法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同时追究村级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第十条各村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村书记、主任为领导责任人,村分管负责人行使相应的权力并自觉履行对村民建房的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建房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申请建房前,由村分管责任人联系镇住建分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一起进行踏勘选址;农户办理好规划、国土手续后,由村分管责任人联系镇住建分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到场放线;农户房屋建好后,由村分管责任人联系镇住建分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对新房验收发证。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在居民点、规划小区范围新建住房的农户,由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规划建设保证书,督促建房户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好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加强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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