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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便民服务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9-13 11:11:46

镇委便民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以下简称“乡镇办场”)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第三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四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各乡镇办场的政务服务机构,各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各乡镇办场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负责全面工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具体派驻。

第六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七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推动乡镇办场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

(三)负责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四)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办场政务公开工作;

(五)承办乡镇办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召集各入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及考勤、考核、测评;

(四)负责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查;

(二)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上报和限时办理;

(三)负责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负责办理结果的反馈;

(五)承办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办事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均应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报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已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不得在原部门受理和办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办场的站(所、办)需要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各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全部在中心完成。

第十四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七公开”。

第十五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依托县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全省统一的省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县政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应当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站(所、办)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选派工作人员前,必须征得便民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便民服务中心和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部门的各项审批业务,具备对本部门业务审批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务的特点和掌握需要的技能。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便民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所在部门及时调换。

第四章项目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类申请事项实行“六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初审,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和具体改正措施。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三)现场办结制。对于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属职权范围内不需要上报的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限时办结制。对需经现场踏勘、听证、论证上报的承诺件,应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并联办理制。需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便民服务中心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协调、联合办理或上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重大事项全程制。对进入县人民政府绿色通道的重大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并从速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办理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对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应的纪律及法律责任。

(一)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受理事项办事流程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予以审批办理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三)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免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四)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理的;

(五)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六)管理不善造成上班期间窗口无人上班的;

(七)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八)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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