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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心项目基本建筑监管办法2则范文

时间:2022-09-05 08:25:43

教育中心项目基本建筑监管办法2则

第一篇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学校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园)所有项目建设(含设备采购)、维修、扩建等工程。

二、各级各类学校基建投资在5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设备设施采购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报区教育局项目办审核、并同时报计财股、审计股备案。

三、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首先由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学校名称,学校规模;新建、改扩、修缮校舍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工期;项目学校应有校园现状图和规划图;设备采购应有产品的型号、清单、规格、单价、总金额。项目计划经教育局同意后,再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局项目办批准后由项目单位负责具体按基建程序组织实施,局项目办监督。凡经审批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局项目办补充审批。设备采购由项目单位写出采购报告,局项目办批准后,项目单位依程序实施采购。

四、工程项目设计要体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师生”的原则,合理布局校门、校舍、操场、围墙、旗台、道路、绿化等场地。学校项目建设要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设计方案的审核由教育局项目办组织,设计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项目办把好项目设计质量关,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设计过程的监督。

所有项目基建工程必须要有设计图纸,提倡较小规模的学校新建砖混或砖木平房,禁止修建框架结构的平房。

五、所有新建、改扩项目工程都必须由质监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

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设计、勘察、监理、预结算由项目办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承担。合同则由项目实施单位签订。

七、工程项目在国家规定招投标限额以下的投资,由局项目办、审计股、计财股、监察室和项目单位组织考察选择有较好信誉的建筑企业承包。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八、学校设备采购,应报项目办备案。

九、土建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学校要选派责任心强、有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出任现场甲方工程管理员。

十、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认可后向局项目办报送申请验收报告,由局项目办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各相关部门要签署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土建和装修、水电工程的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项目工程实行月报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将本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报区教育局项目办。

十三、工程款拨付。工程款依据区教育局项目办审核的工程进度情况由局拨付给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帐户或授权委托人帐户,项目单位在拨付工程款项时承包方必须提交正式合法票据,否则可以拒拨。

十四、工程结算。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条款提出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出意见后报送区教育局项目办,非报建项目由区教育局项目办组织纪检、监察、计财、审计相关人员进行工程审计,凡报建项目由项目办委托财政、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该工程项目的最终工程款。

十五、项目单位不得私自向施工方进行超拨或挪用截留工程款作它用。

十六、凡违背本规定的,教育局除不负责拨款外,还将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十七、本规定由区教育局项目办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机构。成立教育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监察、发改、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审计、规划、招投标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育局内设基本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项目确定。县教育局应结合现行教育建设现状,立足长远,科学、全面、系统的制定学校建设五年规划,并报县政府审定。每年11月底,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建设五年规划制定下年度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项目管理。全县教育基建项目原则上以县教育局为业主单位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以县为主的“七统一”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项、统一预算评审、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验收结算。乡镇(街道)投入为主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设立教育基建档案室,负责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归档。

第六条项目实施。工程勘察、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理、调整变更、验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全县重点工程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县教育局设立教育基建资金管理专户,所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直接支付。由教育集中核算中心按合同、按进度、按结算、按程序直接拨付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所有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由县教育局根据工程进度按期申报项目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教育集中核算中心再凭项目所在地税务发票和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基建办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支付。具体工程建设付款方式严格按照《财政局关于统一全县重点工程付款方式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基建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依据《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主要服务费项目和主要规费项目指导性计费标准》执行,所有相关资金由教育局汇总拿出意见、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拨付。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工程建设资金:

(一)违反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

(二)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未按程序擅自变更工程建设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其它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县教育、财政及相关部门和项目学校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和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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