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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财政基金监管办法2则范文

时间:2022-09-01 08:31:13

镇委财政基金监管办法2则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精神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务管理上必须单独核算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完成专项工作,以及上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分项预算、滚动实施、跟踪问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在预算编报时间内向县财政局申报并统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一般细化到具体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申报依据、完成时间、资金总额、分年度财务计划及支出项目、资金来源构成、绩效目标等。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列入年度预算并落实资金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用途的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支出计划执行。

(二)列入年度预算没有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按文件规定的用途,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审批后执行。

(四)财政专项资金年度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因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新增工作确需追加项目经费的,必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经费安排请示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限额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整合

项目当年已完成的结余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可以按结余资金的一定比例(不超过40%)增加次年单位经常性支出指标,其余的由财政统一调剂使用。

下列情况的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收缴、调剂、变更使用:

(一)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某一个预算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下列情况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一)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核算,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所列项目用途使用。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与下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的应用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如有单行管理办法的,按单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

一、责任单位

市农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责任人

承办人、承办处处长、农委主任、主管农业副市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使用范围及所需条件

(一)使用范围:

1、国家建设项目: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2、新农村建设项目:用于全市农村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匹配资金,新农村中心镇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财源建设等项目资金。

3、农业建设项目:用于优质粮工程、农业标准粮田建设、深松整地建设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绿色食品基地建设,蔬菜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新能源建设,农业信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科技研发等项目资金。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用于水库、堤防建设及修复,灌区建设,水土保持,水毁工程修复及工程配套等项目资金。

5、畜牧业产业建设项目:用于良种繁育基地、奶源基地、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牧防疫体系建设,牧草基地建设,畜牧科技研发及兽药、饲料、畜产品检测体系等项目资金。

6、林业建设项目:用于生态园林建设,村屯绿化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野生动物救护等项目资金。

7、农机建设项目:用于农机具制造、更新项目配套,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机具研发推广等项目资金。

8、渔业建设项目:用于名优鱼种繁育、引进,良种基地建设,濒危鱼种救护,渔政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

9、气象建设项目:用于人工影响天气设施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项目资金。

10、其它项目: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对外合作,突发灾害应急,大项目前期,土地复垦,项目检查验收等项目扶持资金。

(二)所需条件:

1、申请的项目应符合使用范围

2、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市行政区内,且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

五、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申请资金数额、有关承诺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合同、贷款凭证。

六、办理程序

1、各区、县(市)项目审报程序:按照项目行业管理,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2、市直属项目审报程序:由市各主管委办局行文报送市农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初审:市农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各区、县(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审报的农发资金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对重点项目要进行实地踏查,汇总后形成项目初审意见。

4、论证:对投资风险大、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项目,聘请相关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5、审定:市农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农业项目初审和专家论证后,报市农发资金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农发资金领导小组审议意见,编制农发资金项目计划,分批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七、监督检查

执行《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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