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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25 10:41:32

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办法

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绩效,根据《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区域创新能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计划。

二、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科技计划,由我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三、县科技计划项目按计划分类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2类,按管理分类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审批立项制度。

五、项目申请者(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技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

六、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1项;

(三)项目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组负责人外前两位)同期参与的县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申请单位已承担2项县科技计划项目均未完成的,不再受理其申报新项目。

七、申请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目标、科技成果和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其他附件。

八、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发文征集。对年度项目的申报要求、受理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通知。

(二)项目申请。项目的申请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项目受理与审查。

1、项目受理。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要求;

(2)项目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主要研究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项目重复;

(4)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创新点和技术经济目标表述不清;

(5)不属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6)不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其它要求。

2、项目调查。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主要包括:研发内容的真实性、企业科技信誉度、科研条件、课题组人员情况、单位财务制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3、项目初审。局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和科室的核实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确定专家评审项目名单。

(四)专家评审。县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意义、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承担单位的科研能力、项目课题组人员配置、项目实施的难度、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打分排序。

(五)局办公会议联审。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局办公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联审和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公示名单。

(六)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科技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七天;有异议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局办公会议审批。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局办公会议联审提出的立项建议及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确定项目的类别,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八)、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县科技局研究后作出中止决定。

十、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十一、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县级重点科技项目原则上应进行会议验收,县级一般科技项目可进行书面验收。

十二、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到期后1年内完成。

十三、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研经费决算表,县重点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

(六)取得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十五、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审查及组织实施。县科技局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财务专业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六、县科技局受理验收申请后,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十七、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

(三)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四)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十八、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或申请按结题处置。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十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项目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

二十、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录入成果数据以及《县科技计划验收证书》。

(二)成果登记后,由县科技局出具《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三)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重复登记:

1、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已办理县科技成果登记的,如有意申报省科技成果奖励,需申请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四)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即注销成果登记。

(五)《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县企事业单位取得科研开发成果的确认证书和申报县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申报推荐各级科技成果奖励。

二十一、科技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县科技局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定期对科技项目进行监理和绩效考评,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报告科技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科技、财税、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督察与考核。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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