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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转贷款项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15 09:20:07

企业应急转贷款项监管办法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精神,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决定设立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设立规模和期限

专项资金总规模为2-5亿元,授权市经贸局在辖区内银行机构开设临时专用账户)委托管理,运转期限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银监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银监办事处负责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确保专项资金封闭运作;市派驻银行机构联络组协助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做好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工作。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由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市,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的工业、商贸企业,遇如下情况,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1.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2.因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本行业及龙头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3.主业突出且业务正常、资金周转产生困难的。

(二)符合银行各项续贷款手续情况下,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期应急转贷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使用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委托银行足额向企业收取。

(三)企业在贷款到期15天前,确因续贷需要可向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和市派驻银行机构联络组申请使用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同时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原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四)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续贷申请在授信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决定是否签发续贷承诺书。

(五)市派驻银行机构联络组对申请表、续贷承诺书、原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后报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

(六)经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经济贸易局与企业、贷款银行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委托银行将专项资金划入贷款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七)贷款银行根据续贷承诺书约定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放贷。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实时还入指定账户。

四、专项资金运转的监督

(一)每笔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要上报市经贸局备案。

(二)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银监办事处要全程监督应急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资金运转安全。一旦发生企业或贷款银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专项资金,将追究企业和贷款银行的相关责任,并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五、其他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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