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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建设用地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7-20 05:44:33

工业区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为积极响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落实“两区互动、强工兴城”战略部署,加快共青-相向发展步伐,夯实园区发展平台,规范入园企业工程规划建设,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着力打造整齐、规范、高效、低碳的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工业园区规划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条县工业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为县建设局规划办,协管部门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建设局规划办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为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负责具体事务,人员由县建设局规划办和县工业园管委会工作人员共同组建。

第三条工业园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并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实施统一规划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履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凡在县工业园内进行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投资合同书或其它批准文件。

2、载明单位性质、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对文件齐全,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应确定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投资合同、行业规范和其它批准文件要求;

2、容积率原则上单层不得小于0.7,多层不得小于1.4,并符合国土资发规定;

3、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2%;

4、绿化率原则上不得大于20%。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配套设施;员工宿舍楼可设计成一室一卫,管理层宿舍可设计成一室一厅一卫,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成套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七条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企业需要预留发展用地的,必须向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方案,预留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依法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不得在工业用地上建商业性建筑。企业单独配套的职工居住用地一律以商业基准地价依法出让,办理企业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律按照“一幢一证”的原则办理企业产权登记。不得分套拆户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严禁个人转让。

第十一条未经县工业园管委会批准,入驻企业不准私自转让、抵押、承包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否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是指不开工建设,不建造厂房,不安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50%的,下同),由县人民政府按该宗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以下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开工建设的,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商务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规划办等部门,每季度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检查一次。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向规划建设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年度基建计划书,建设用地图、建设项目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书。

2、按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向规划建设所报送企业规划,规划设计文本应包含平面布置图、鸟瞰图、临街立面效果图、功能分区图、道路交通图、绿化效果图、室内外消防图、给排水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各个单位建筑图等各项专业规划;

3、项目设计方案文本经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会审通过并报县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建设单位向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提交施工设计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及其它技术文件资料,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对企业围墙实行统一设计、协调实施,沿路围墙必须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不超过2米。共用围墙的中心线与宗地线重合的,由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建设,围墙权属各半;共用围墙未占相邻宗地面积的,由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建设,土地权属归围墙所占宗地的所有者,围墙权属各半。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审定的施工图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要求施工,严禁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办理变更手续方可变更。外墙装饰主要材料的材质、颜色必须经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审定方可确定。

第十七条各单体建筑开工,必须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人员现场放(验)线,并填写放(验)线记录,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各一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验收合格证、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资料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之前,不得投入使用。规划验收主要对主体建筑,围墙、门卫房、市政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综合验收,查验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检查,查验是否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要求。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之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工业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严重影响园区规划的,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园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设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阻碍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格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负责做好各项有关资料和数据的归类存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规划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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