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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造师作风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29 08:00:02

加强建造师作风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跟踪管理,实行扣分制,并将不良行为扣分结果作为资质动态管理、参与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均在行业管理范畴之内。

第三条不良行为扣分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多方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不良行为是指施工企业或建造师在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按照发生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

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良行为扣分不能免除其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30分。

1、发生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2、拒不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检查或被停工后强行施工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

4、在上级建设、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我县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影响我县建筑业信誉的。

5、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第六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20分。

1、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3、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5、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6、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招标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7、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第七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10分。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

3、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

4、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的。

5、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6、工程项目部中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生产未履行“四步验收,手续的。

8、擅自变更项目建造师及主要施工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9、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10、外地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县承接工程业务的,或驻县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县备案登记资料不相符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11、不积极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行业管理工作的(只扣施工企业分数)。

第八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5分。

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五大员”、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或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或实际操作中违反标准规范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5、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被签发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9、未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

10、施工现场使用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11、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经验收的。

1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的。

13、在县建设局组织每半年一次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工程通报批评的。

14、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及时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许可公示牌的。

第九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分别一次扣2分。

1、项目部未设办公室,或项目部办公室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合为一室,或与厨房、宿舍混在一起,或项目部办公室使用燃材料搭设,或无有效的防火设备与防火措施的。

2、施工现场的围墙、场地硬化、材料堆放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施工或者现场脏乱差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或受到施工扰民投诉的。

4、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5、施工现场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未按规定使用的。

6、施工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7、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者安全检查无记录的。

8、施工现场未悬挂施工标牌和安全标识的。

9、在建工程内设置宿舍或者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或环保要求的。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累计两次不在现场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建造师不在现场的。

1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第十条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所承建住宅工程因施工方责任,发生质量缺陷、通病影响住户生活的,按以下情况扣分。

1、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0.5分,扣建造师1分。

2、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3分,扣建造师10分。

3、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6分,扣建造师20分。

4、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起投诉扣施工企业12分,扣建造师25分。

第十一条奖励施工企业和建造师。

1、获省优工程(含文明工地),每个项目奖30分。

2、获市优工程(含文明工地),每个项目奖10分。

3、获县优工程(含文明工地),每个项目奖5分。

4、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县的各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30分;在县局半年大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奖5分。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实行动态管理,并对施工企业及建造师实行绿色、黄色、红色“三色标记”管理制度。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扣分采取累进制,按照上述扣分原则对施工企业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进行累加扣分,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扣记分值重归为O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建造师扣分分值不因岗位或工程的变动而取消。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20分内(含20分)时,实行“绿色标记”管理。在行业管理上以支持发展为主,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建造师年度检查合格,同时作为年度行业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达到20-30分(含30分)时,实行“黄色标记”管理。对施工企业和建造师提出行业监督警告,要求其立即对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同时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或增项,取消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当年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达到30分交不含30分)以上时,实行“红色标记”管理。在行业宁理上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强化对其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检查频率,其中扣40分-50分(不含40分)的,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停止招投标资格三个月;50分以上的,施工企业在县范围内停止揽新的施工任务6个月,建造师不再提任本工程建造师,需参加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强化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施工企业或建造师累计扣分分值高于60分(不含60分),除上述处罚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其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达不到资质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峰级、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外地进城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则直接清除出本一县建筑市场。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实施“归口认定”。其认定和记扣分机构为县质监、安监、招标、建管等部门。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对企业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扣分应由认定记录机构工作人员填写《县建筑施工企业及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分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建管股,建管股每月汇总将不良记录情况在《质量安全通报》中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被扣记分企业或建造师对扣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扣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扣记机构或建管股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诉,认定扣记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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