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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2-12 02:31:33

科普基地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主要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它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市科技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普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我市市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四条下列四类场所可申报市级科普基地:

(一)场馆类,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非场馆类,是指依托各类社会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基地。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工业、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等。

3、以各类科技教育培训机构为依托,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的科普场所。包括各类大中小学、青少年科技中心等。

(三)传播媒体类,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

(四)研发创作类,是指专门从事科普产品(展品、教具)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创意类企业等。

第五条申报市级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工作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经费等条件。

(四)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六条申报单位根据不同类别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

1、场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具备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将科技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开放的机构,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教育培训机构应经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开展科普培训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及教材,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培训。

(三)传播媒体类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研发创作类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发创作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具备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有专职研发创作人员和必要的研发创作经费投入。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七条市级科普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市直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工作,中央和省在邢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组成我市市级科普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评议和现场考察。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

第九条被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报请市政府授予“市科普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市级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引导其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二条科普基地要注重更新科普设施,丰富科普活动内容和工作手段,充分发挥科普功能。每年向市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市级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市级科普基地建设采取隶属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达标认定、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市科技局牵头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市科技局将优先给予科普专项经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部级科普基地。

第十六条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该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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