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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信息化实施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12-29 03:51:19

党政信息化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升我县政府信息化建设,规范党政信息化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府信息化建设有序、协调发展,根据《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有关工作。

第三条 我县政府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政府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和任务;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县政府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项目管理

第五条我县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由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信息化需要提出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年初提出年度政府信息化实施项目计划建议书,经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3、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县财政统一安排项目资金,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下达年度政府信息化建设计划。

4、年度政府信息化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的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5、信息化实施项目须遵循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报请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超出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

第七条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县财政不再安排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加强项目质量和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的工作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协调解决。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完整保留财务资料,如实反映财务活动。县财政局根据合同按实际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以有选择地进行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并上报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缺乏自行建设能力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委托县信息中心作为信息化服务建设实施单位。

二、数据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县数据中心面向全县服务,以县政府信息中心为基础进行建设,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新批部门数据机房建设项目,统一由县信息中心提供服务器等设施和技术保障。数据中心的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按计划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县数据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建立严密的数据操作权限管理,实行数据访问权限审批及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县数据中心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和制度,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劳社保局、县人口计生局、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质量技监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房管处等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标准的要求,与县数据中心实行数据交换。逐步形成以数据中心为基础,面向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集成、应用与共享,提高政府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三、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按照规定进行定级评审、备案和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并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其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九条 网路与重要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风险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冗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信息安全和作业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化队伍建设。班子成员中应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能适应信息化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队伍,积极为这支队伍的更好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技术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年度实施项目计划,通过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全县信息化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由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制度、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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