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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省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顺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的范围。主要解决已确立的农村高、旱山村和缺水场镇人口的生活用水困难和饮用水水质严重超标问题。

第三条以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50-80升、干旱年份35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为建设标准。根据水源、人口、地理位置和投资情况建设不同形式的饮水工程。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主要依靠农(居)民自己的力量。坚持“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统一规划、群众参建、社会监督”的原则分期分批解决。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区人饮办(设在区水利局)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整村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规划一处,建成一处,验收一处,补助一处,解决一处。

第二章设计批复

第六条设计批复根据典型设计和技术要求,按集中供水、联户供水、分散供水、机井、大口井、水窖、水柜等多种模式进行。在水源有保障且农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尽量规划建集中供水工程;在有地下水且蕴藏较深的地方,规划建机井;在有地下水但蕴藏较浅,且农户分散的地方,规划建大口井;对于既分散又无水源的个别农户,采用水窖供水;有水源条件,但水量较小的采用水柜供水。

第七条批复内容包括取水地点、构筑物、泵站、机电设备、输配电线路、输配水管网布置及附件项目。重点放在水源是否可靠、工程技术方案与概算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八条工程批复后,将列入规划解决的农户及人口情况在受益区域张榜公示,由受益农户、村主任、村支书、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签字认可。

第三章招投标及材料采购

第九条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农民自建的供水工程不选择承包人的不实行招标。

第十条集中供水工程的土建、安装部分,预算价在20万人民币(含20万)以上200万人民币(不含200万)以下的,按《**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以比选方式选择承包人,或经区政府批准,参照市上有关应急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在公开媒体上资格审查公告,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超过200万人民币(含200万)的按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一条饮水安全工程土建、安装部分预算价在20万人民币以下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十二条机电设备、管材等大宗物质采购按《政策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询价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实行集中采购。杜绝一味追求便宜价格而降低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再生塑管和有毒的管材(建议各地选用价格适中的PP-R管)。关键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要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省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省乡镇供水技术标准》、《**省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场镇饮水安全工程由区人饮办负责组织实施。区人饮办负责指导全区人饮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长对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场镇供水工程项目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费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工程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待验收合格后补给。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设计的,必须事先报请设计方同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施工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施工人员(或技术人员)要认真作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补助标准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方开挖、设备搬运、到户支管和室内设备等均由受益农户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及国家补助部分结算高于259元/人的,按人平259元补助。国家补助部分结算造价低于259元/人的,按实际造价补助(土建补助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项目区农户自建工程验收后,将验收内容和工程质量认定结果在工程所在的村社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由受益农户或受益农户代表在所在乡镇领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款。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招投标承包的工程,先按工程进度支付7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开具税务发票并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审计意见书和区人饮办验收组出具的《顺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批复、验收单》及区人饮办审签的《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报帐结算单》,到区人饮办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按规定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饮水安全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由区人饮办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饮水安全资金拨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资金使用按既定程序由区人办主任“一支笔”审批;二是按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拨付资金;三是坚持资金随项目走,资金拨付必须与项目计划相衔接,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四条强化过程监督。区监察局、区发改局、财政局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整个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督查,确保工程阳光操作。

第二十五条各地应严格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凡不按要求造成后果的,由当地政府和村社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明确安全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成后,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村社写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上报区人饮办,由区人饮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工程效益运行情况和工程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后要以村或社为单位进行公示,并由受益农户、群众代表、村社干部、乡镇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验收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群众不满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有关乡镇、村社限期整改,否则不予补助,并取消下一批项目计划。

第七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区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必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地落实管理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以库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取水点设置明显标志和固定告示牌,水源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厕所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水建筑物应设置保护措施,并以井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地。

第三十三条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供水质量,集中供水工程应有消毒设备,区防疫部门应定期对饮水水质进行检测,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的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工程损坏、人畜饮水困难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坚持“以水养水”原则,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费标准由区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七条水费收入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依法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撤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条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永久性标志(碑)。

第七章职能职责

第四十一条区人饮办抽调的水利技术干部要认真坚持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完善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村民组织及群众的监督,凡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严惩不怠。

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好缺水人口的认定、工程受益范围、群众的组织发动、建设过程中的占地、苗木赔偿、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区目标办、农工办、人饮办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在实施过程中以区委、区政府和区人饮办的文件具体明确。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饮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