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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野外用火监制度范文

时间:2022-06-10 05:58:58

加强野外用火监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野外用火的管理区域是指林地内及距林缘米以内区域的用火、旅游景区及其周围米以内区域的用火。

本办法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的野外用火的管理主体。

第三条我镇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森林禁火期为四级以上(含四级)高火险天气和冬至、元旦、春节至元宵、清明(月日—月日)等重点节假日。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野外用火管理区域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炊、烤火取暖;

(五)严禁烧地堪草、烧灰积肥;

(六)严禁烧山驱兽;

(七)严禁玩火取乐;

(八)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第五条 森林消防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堪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各村民委员会对批准的野外用火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隔离带、有足够的力量防守,并经镇人民政府许可,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到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六条经许可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八不烧”。

(一)防火线不合格的不烧;

(二)风力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三)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

(四)防火人员及扑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

(五)用火单位负责人不在场不烧;

(六)镇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不到场不烧;

(七)上山火不烧;

(八)傍晚和夜间不烧。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八条在野外用火管理区域内对无责任能力的老人、小孩以及限制责任能力的痴呆人,镇、村委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监护人落实监管措施,慎防失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行政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九条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要充分发挥已建立起来的护林防火组织的作用,坚持巡逻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火情,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条森林禁火期内,镇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违章用火。组织精干力量,在禁火区等重要地段、进山道口设卡检查,收缴火种。护林防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巡守结合,严防死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镇森林消防指挥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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