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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工作制度(5篇)范文

时间:2022-08-04 10:33:22

林业局工作制度(5篇)

第一篇:林业局考勤考评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勤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借调人员。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按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溜号,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和网上看电影,不得在工作时间闲谈,更不准公共场所喝茶、玩扑克、、打麻将等,违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实行局领导干部轮流负责制,负责对职工签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地点设在局办公室。局领导和职工必须本人签名签到,严禁代签。如有代签名者,代签人与被代签人以旷工论处。局领导须带头执行,率先垂范,主动接受职工监督。凡机关工作人员如出差、请假、开会等外出的,由所在股室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在考勤簿上相应栏内注明;局领导开会、出差等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到;职工探亲、休假等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考勤纪律的人员给予处罚。凡迟到10—30分钟内、早退10—30分钟的,按事假一天处理;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早退30分钟以上的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按旷工1天处理。

第六条严格实行督查制度。局领导及办公室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一般采取上班后15分钟或中途对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考勤情况每月末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布一次,并将其作为职工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含30次)旷工累计3天(含3天)年终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和推荐为先进个人,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林业局门卫值班制度

为做好县林业综合大楼安全及门卫值班工作,搞好综合防治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负责单位大门的开、关事宜,工作人员应按时开、关门,单位没有出车情况时应关闭大门,开启小门,确保门内财产安全。

二、陌生人进入院内时,值班人员要严加盘问,并及时登记。

三、门卫要注意仪表形象、礼貌待人、严格执法,值班期间不许喝酒、不许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四、门卫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私自串岗,有事必需请假,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

五、严禁外来车辆、摩托车进入林业院内,大门附近禁止停放车辆,保持门前畅通。

六、负责搞好林业大楼院内的清洁卫生工作,不准在办公、住宿楼周围大小便,不准在楼梯间堆放杂物。

七、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对重点部位实行巡查,避免事故的发生。

八、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查问,遇到紧急事件要冷静处理,一方面采取应急措施,一方面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办公室汇报。

九、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听从安排。

十、门卫必须坚持以上制度,如违规一次处50元-100元的罚款。在不定期的卫生检查不合格时罚款50-100元。

门卫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单位形象,且屡教不改的,按照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予以辞退。

第三篇:林业局两纲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两纲”,实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以及参政议政的比例和水平,关注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儿童的成长,特制定本工作。

一、把“两纲”工作与林业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二、认真学习妇女儿童保护法,大力宣传落实“两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和地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

三、在全系统和所包扶的乡进行人口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宣传,鼓励单位妇女积极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并保证在聘用临时工时做到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确保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四、严格按照县《两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妇女和儿童的维权工作。

五、加大对妇女党员、团员以及妇女干部的培养。加强对妇女职工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提高竞争能力,教育和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新型女性。

六、大力宣传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满足妇女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艾滋病的宣传与防治工作,结合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七、依靠自身力量,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崇尚科学和抵制邪教。

八、严格执行奖惩,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九、按妇儿工委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篇:林业局职工外出工作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活动健康、有序地推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干部外出报告和公示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有效举措。

第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含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开会离开城区1天以上,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事由、地点、批准领导等。

第三条、局党委领导成员外出前需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新;股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前需填写《干部外出报告单》由分管领导初审,再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科室副职和一般职工外出前需填写《干部外出报告单》由股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四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外出的局领导成员和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时将《外出报告单》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汇总后交局效能办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局领导和办公室将采取电话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由局效能办公室实行不定期通报。

第六条干部外出期间,因故确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报批程序请求报告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对外出不请示报告或逾期不报告的干部职工,视为擅自离岗,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八条外出公示制度由局效能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进一步完善全县各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木材检查站各项规章制度,是保障木材正常运输和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必要措施。为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书,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照章办事,严格执法。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依法执行木材运输、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种子检疫监督检查任务,制止一切违法行为发生。

2、遵守木材检查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宣传法规、政策。

3、执行任务时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文明检查。

4、在执法过程中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秉公执法,严格遵守行政人员执法“十不准”规定。

5、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值勤登记、检查登记和交接班制度。

6、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及时疏导车辆,避免因执法检查而影响道路畅通。

7、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抓好安全生产,避免一切安全事故发生。

二、执法检查范围

1、对从我县运输木材的运输证件进行检查,对无运输证件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0—30%的罚款。

2、对以伪装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行为人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

3、对运输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件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4、对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或规格与运输证全部或部分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符部分木材。

5、使用伪造、倒卖、篡改木材运输证件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

6、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后放行,逾期不能提供木材运输证件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

7、对违反规定运输木材,以暴力威胁、殴打木材检查员,或使用其它方式阻挠检查、强行冲关拒绝检查的,除按《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违反规定运输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检查站可以先将所运输的木材予以扣留,并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逾期限不接受处理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

9、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其所承运木材价款的30%以下罚款。

10、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依法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发现非法盗运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1、对运进运出我县的森林植物林木种苗、种子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植物检疫合格证》的或手续不全的,不予放行。对新发现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督管理及奖罚措施

1、检查站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方针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衔私舞弊的行为发生。

2、坚持检查站岗位制度和考勤制度,按考勤发工资。工作人员不能无故缺岗,确因有事需请假离开的7天以内(含七天)由分管局长批准,八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后才能离岗。

3、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检查站进行查岗,如无正当理由或手续的,一年累计五次不在岗,按《管理办法》调至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终考评作为不称职处理。

4、凡有人举报检查站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行为的,由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如有重大经济问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根据地方特色利用宗教手段,采取检查站工作人员到寺庙进行发誓不做违纪、违规行为的方式进行约束管理。

6、检查人员在工作期间,擅自放行1车烧火柴,除给予处罚补办烧火柴指标手续费400.00元外,扣发检查人员当月10天工资;擅自放行3车以上烧火柴的,对放行检查人员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每月250.00元;擅自放行原木的,给予放行工作人员每米木材价格4倍的罚款并停职处分,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检查站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年度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1个月工资,并按照其没收的木材变价款的15%提成作为奖励。

8、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担刑事责任。

此合同书一式两份,责任人自己保留一份,局林政股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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