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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污染整治职责追讨制度范文

时间:2022-06-27 08:26:40

养殖污染整治职责追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业生产,加快污染整治步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实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1、规模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

自~年,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达标工作。其中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137家禁建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达标;年12月底前完成非禁建区距离江流域主要主流1公里范围内及国道两旁的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年底,在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基本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用水量及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

2、政府及部门职责

依照《市区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区规模畜禽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⑴各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畜禽粪便污染整治负责。组织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三区范围,落实到1∶1万行政区域图上,采用红(禁止养殖区)、黄(禁建区)、绿(适度养殖区)三种颜色表示,并加以文字说明,区政府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告,设实地上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制定《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及年度治理工作计划;成立治污领导小组,确定1-2名办公室专职人员,配置村级巡查员;负责将限期治理责任任务下达到各行政村和养殖业主,并具体组织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殖场污染治理依法监管工作,负对辖区内违规违章新建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负责向区国土和环保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法。

⑵区直有关部门职责

畜牧水产局:负责编制《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区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区规模畜禽场污染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意见;负责全区畜禽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治污的进度验收要求,组织复核后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对20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未开展污染治理的进行处罚;抓好新、扩、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对未报批环评的规模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无法治理的养殖场,提请政府予以搬迁或关闭;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做好监测验收工作;对超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开征排污费;积极争取省、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支持。

农业部门:积极做好沼气利用的科普宣传工作和争取省上养殖场污染沼气治理的项目资金扶持;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养殖场治污技术培训工作,对各养殖场治理模式进行分类把关和指导,提供治污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污染治理大、中型沼气技术,做到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对畜禽规模场的沼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管,指导畜禽散养户的户用型沼气技术和污染治理,以及“猪一沼一草一果一菜”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的推广。

林业部门:每年争取专项资金用于利用沼液浇灌竹山、林地的示范、推广项目补助,负责对征占林业用地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清理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负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占用土地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办理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应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

财政部门:每年拨出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专户,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按项目进度拨款,防止被挤占和挪用;积极争取省财政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省、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的扶持;把综合整治项目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策划利用循环经济原理治理污染项目;四是负责组织“6.18”污染治理新技术项目的对接。

水利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对利用沼液进行滴灌、喷灌的畜禽养殖场,予以一定的节水灌溉和山地水利项目资金的扶持;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排污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科技部门:要将科技“三项”费用优先安排畜禽污染环保科技项目;积极为畜禽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持,寻找效果好、经济实用的治理技术和工艺;积极向省、部争取畜禽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

交通部门:要对整车运输畜禽粪便的车辆一律实行免征过路过桥费,对运输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车辆实行三年免征过路过桥费政策。

公路部门:对在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负责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对公路两旁超出控制区范围,又在公路沿线一重山内的新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向区治污办通报,由区治污办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电力部门: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养殖场不予批准架设安装电路,同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要查处的违规新建养殖场,采取切断电源等措施。

经贸局: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从源头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以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鼓励利用沼气发电。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并依法追究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个人的纪律责任。

效能办: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整治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履行好职责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追究、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

二、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污染综合整治任务的责任追究

对未按《区规模畜禽场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配专(兼)职工作人员、土地巡查员、制定并公布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方案》、年度整治工作计划、下达治理责任书和完成禁止养殖区、禁建区、适度养殖区三区划定并落实到1:1万行政区域图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对限期未完成规模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在年6月底前,未完成辖区禁建区规模养殖场治理达标排放的,在年12月底前,未完成非禁建区距离江流域主要主流1公里范围内及316、205国道两旁的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的;年底,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未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对乡镇(街道)负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发〔〕31号文件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对辖区内出现违规新建畜禽养殖场的责任追究

对所辖区域内的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违规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隐情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各乡镇、街道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中,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做好新建场审批、治理技术把关、违规违法乱建养殖场等日常监管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各相关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造成污染治理工作进展缓慢、违规新建养殖场现象严重、治理不达标、项目补助资金被挪用等,给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效能告诫,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三、监督检查

1、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日常巡查,对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现象,要依照法规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违法现象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区监察局、效能办等监督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整治任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

3、对在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中,需追究行政责任,予以政纪处分的人员,属监察对象的,由所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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