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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制度范文

时间:2022-05-11 08:11:41

社区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制度

第一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渠道来源

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地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含加格达奇区)财政每年安排100—200万元专项资金,图强林业局、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和其他区每年对社区的投入不低于80—100万元。用于加快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本办法所指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为用于社区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谐社区创建等用途资金,不含社区运营、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社区费用支出)

第二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各地社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进行资金配套、项目以奖代补。

(二)用于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区、县、林业局,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先进个人实施奖励。

(三)用于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相关开支。

(四)用于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

第三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分级管理方法

各县(含加格达奇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用房建设及配套服务设施。城镇新建社区(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居民区配套社区服务用房由开发单位兴建。

各区政府和林业局做好相关社区服务设施投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对开发单位予以税费补贴,协调改造社区内公共、公益、福利设施建设(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项目、老年日间照料室)。做好当地社区干部和社工人员日常培训、信息化社区服务网建设。

地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地本级社区项目立项建设和以奖代补、地区社区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社区服务网提档升级、全区社区居委会骨干及社工职业化培训、社区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同时,结合地本级资金使用情况对县级财政承担的社区建设示范项目予以适度奖励。

第四条在2012年—2014年新建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的补助标准为:示范社区(辖区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地区财政补贴80万元;精品社区(辖区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每个补助40万元。达标社区(辖区人口达到500户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300平方米以上)每个补贴25万元。地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不含县级财政渠道建设投入的社区项目及商品房开发配套社区设施项目。

在2012年改扩建城镇社区地区财政对日间照料室予以补贴,达到全省日间照料室建设标准的,每个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地区社区服务网升级改造2012年预计投入60万元。

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一次办公会议,考核研究社区建设项目情况和工作情况。对于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活动相关事业的通知》(人社联??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原则上选择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并配套室外活动场地。由于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同一地建设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开建设。

第六条各县、区、林业局投资建成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产权归项目所在地县、区、林业局所有,社区拥有永久使用权,未经社区群众组成的居民会议(业主会议)通过,不可改变公益设施用途。

第七条当年3月10日以前,各县、区、林业局向行署发改委、民政局报送当年度拟建社区服务中心(站)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申请报告应附有该地当年度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数量、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设面积、投资额、功能、完成时间等内容。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对确定的项目进行督导,对没有按时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问责。已经列入督导社区建设项目在每月底要向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在每年年底前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对社区设施项目和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兑现项目补贴和奖励。

第八条地区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各地获取地区以上政府计划投入和补贴的社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和高效,接受行署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集团公司财务部等各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各级纪委、监察局监督,各级审计局检查、审计。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住建局、房产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对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减免相关规费。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抓好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发改委要负责社区建设项目立项及计划下达;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设施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设施;财政部门要保证按进度核拨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情况的检查、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行署将适时根据社区建设发展情况调整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额度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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