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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18 04:00:51

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加强农资市场主体诚信建设与自律管理,维护农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肥料、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配件等农资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工商二版软件中经济户口为依托,对动态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与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有关的信息进行检查、评价,确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该信用等级属于监管信用范畴),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频率的管理措施,从事农资经营主体分层分类监管的系列活动。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

第四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包括信息采集和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情况,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即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经营责任书,下同)情况,种子经营户实行留样备查情况,农资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违反农资经营管理规定处罚情况等。信用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依据《市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检查记录表》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经营规范方面进行现场检查、评价、打分,结合守信和失信记录,依据对应分值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级,具体的划分标准为:

(1)A级为守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严格依法经营并落实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其中种子经营户实行了留样备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投)诉,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良好。

(2)B级为信用波动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依法经营并落实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但有轻微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C级为失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未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查制度,或虽然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但有查证属实的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近二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有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投)诉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4)D级为严重失信经营主体。具体表现为:未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留样备查制度,或虽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查制度,但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需依法取消其农资经营资格,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后应利用店堂公示、媒体及互联网公告等形式公开认定结果,信用评定书面材料及结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林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档案,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七条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六月底前对经营主体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监管职能部门在上一轮认定后产生新的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导致经营主体原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由产生新信息的部门在产生新信息后一个月内抄告市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协调小组,组织对相关主体信用等级的重新评价、认定、公示。

第三章分类监管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实行农资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提升B级经营主体,强化C级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经营主体。

第九条对A级经营主体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1)在年检(审验)、验照时,符合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过年检(审验)、验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2)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对其日常检查;

(3)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重点保护;

(4)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5)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6)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7)过信用网站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8)享受政府和监管职能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9)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推荐承担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淡储旺供任务等。

第十条对B级经营主体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4)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5)原则上二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6)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对C级经营主体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2)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3)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4)年检、验照时予以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6)不得参与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7)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8)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对D级经营主体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有关书面知,限期清算,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商软件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及时向有关部门(包括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报;

(6)过信用网站公开违法记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三条农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及其他具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由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十四条工商、农业等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执罚机关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不予过年检、审验、验照或逾期未年检、审验、验照的各类农资主体,由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媒体上依法吊销公告,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过媒体、信用网站进行曝光。

第十七条披露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五章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农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农资信用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检查、评价、认定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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