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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18 11:09:56

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立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开创桥港新时代,建设美好新”的目标,巩固前期农业保险工作试点成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民富、村美、风气好”的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认真做好大宗农作物承保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全市高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20%以上,同时,积极开办新的险种,确保我市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普及面和受益面得到有效提高。

二、稳定运营模式,提高工作水平

(一)坚持“联办共保”运营模式

~年度,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运营,市政府和人保财险支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并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工作委员会与承保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

(二)稳定和提高财政各项保费补贴

1.提高种植业参保保障水平。提高主要农作物参保品种的保险保障水平,从年秋季起,新签单的小麦、油菜、玉米(春播、下同)、棉花等主要农作物保险金额每亩提高到5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5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5元、本级财政补贴5元,农户缴纳5元。

2.稳定养殖业参保补贴标准。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80%。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8元、本级财政补贴30元,农户缴纳12元。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上起保)每头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6元、本级财政补贴10元,农户缴纳4元。春秋蚕每张保险金额统一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6元、本级财政补贴10元,农户缴纳4元。农险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与市场价波动的联动机制,提高农户受损的保障程度。

3.提高设施农业参保补贴标准。高效设施农业参保补贴标准从原来的70%提高到80%。设施栽培钢架大棚棚架(起保面积1亩,下同)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3%,保费为9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27元、本级财政补贴45元,农户缴纳18元;水泥立柱大棚棚架每亩保险金额为15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6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8元、本级财政补贴30元,农户缴纳12元;竹木大棚棚架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4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12元、本级财政补贴20元,农户缴纳8元。大棚塑料薄膜作为棚架的附加险,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18%,保费为108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32元、本级财政补贴54元,农户缴纳22元。棚内作物保险作为棚架的附加险,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分上、下半年,分别为每亩1000元,保险费率为6%,全年每亩保险费为120元,其中省以上财政补贴36元、本级财政补贴60元,农户缴纳24元。从今年起,凡有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的设施大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大棚种植的,都要参加农业保险,并在财政奖补资金中安排一块作为投保签单保费。

4.其他类型保费补贴标准。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工作水平

1.巩固和发展已成熟险种,进一步提高承保覆盖面。全市开设的小麦、油菜、玉米等品种保险要进一步发展,全面完成省、市定的目标任务,确保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90%以上;能繁母猪要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全市高效设施大棚保险的参保面必须20%以上,凡今年新增加的设施大棚、有财政资金扶持的设施大棚均要参加农业保险。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逐步扩大补贴险种。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

2.开设和探索新的险种,进一步提高受益面。学习先进地区棉花保险工作的经验,开设棉花保险,承保面必须80%以上,切实提高棉农的抗风险能力。积极开展育肥猪、养蚕保险,分别选择在一个镇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动山羊、设施渔业、大豆等新险种的研究工作。

3.增设和完善参保期,进一步提高普及面。根据不同作物的生长期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实行应保尽保,育肥猪实行按年度投保,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从本年的10月1日起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要求在本年的9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大棚棚架、大棚塑料薄膜实行分季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第一期从本年的10月1日起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要求在本年的9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第二期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要求在本年的12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第三期从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要求在年的3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第四期从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要求在年的6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小麦、油菜、玉米的保险期限为作物的苗期至收获期,棉花的保险期限为直播花(地膜)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棉花成熟开始采摘时止,要求小麦、油菜必须于本年的12月底前,玉米于次年的4月底前、棉花5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养蚕保险分春、秋两期,保险期限以每期蚕的一个饲养周期,即从收蚁起至上簇结茧采售为止,年的春蚕要求在本年的12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秋蚕要求在年6月底前完成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开展承保工作。镇乡、村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参保大户必须附相应保险标的物明细,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代交保费,禁止跨镇乡跨村组投保。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一律不予承保。

2.规范理赔操作流程。发生灾害时,小麦、油菜、玉米、棉花等常规品种累计2亩以下的由各镇乡三农保险服务站派员到现场察看、拍照、核实;养蚕、设施栽培和常规品种累计面积2亩以上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由保险公司组织种养业专家等理赔定损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能繁母猪、育肥猪发生死亡时,由保险公司组织养殖业专家等理赔定损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因病死亡的,一律焚烧后深埋,按保险额赔偿;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原因死亡的,扣除残值后赔偿。农户私自处置、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没有佩戴耳标或耳标号与登记不一致的,不予赔偿。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一律使用“一折”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基于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特殊性,市财政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保险基金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各镇乡要认真抓好农业保险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3.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按照“联办共保”协议,及时向保险公司足额划转保费收入;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全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勘察、定损、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按规定编制管理费预决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其使用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知》(政办发〔〕128号)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及时推进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要加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的知晓率,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市农工办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切实落实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专项账户的监督管理,抓好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市农委要积极参与宣传发动、核实定损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和抵御灾害风险。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人保财险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定损理赔秩序,切实做好核损理赔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减轻因灾造成的损失,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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