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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五办工作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13 05:13:13

司法局五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司法行政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作风转变年”活动深入开展,形成长效机制,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干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局机关应贯彻“五办”作风。“五办”即:立即办、主动办、上门办、跟踪办、公开办;

第二条对基层、企业、群众反映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要“立即办”,使服务对象得到及时帮助;对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三条对基层、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应该办的事情要“主动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久拖不决;

第四条对年老、残疾、危重病人等不便出行的当事人要组织人员“上门办”,把温暖送到服务对象身边;

第五条实行“跟踪办”,对每一项决策和事项办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决策跟踪反馈制和事项跟踪办理机制,使每一项办理工作都能做到事必办,办必果,确保群众的反映的实际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坚持“公开办”,对涉及群众切实身利益的问题,办理过程、办理结果要实行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一线工作法”制度

为推动“作风转变年”活动深入开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工作重心下移,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线工作法”即“干部在一线工作,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检验”;

第二条要组织机关干警带着问题走进基层、带着思考走向实践、带着感情深入群众,解决“一线问题”,化解基层矛盾,形成“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开展职能科室与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对帮扶活动,主动为基层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让他们在一线中学习技能、增长才干;

第五条围绕中央、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及本单位重点工作,深入一线广泛开展调研,全面掌握相关情况;

第六条进一步健全为民办实事制度,结合本职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切实加以解决,务求实效;

第七条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为基层、为老百姓多办几件好事、实事,赢得群众信任,增进干群感情;

第八条要将干警在一线工作的表现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经常性考察内容,通过奖惩措施推进“一线工作法”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下基层要轻车简出,注意言行举止。要规范执法,处事要认真,态度要诚恳,严防简单粗暴。要加强业务技能的锻炼,提高工作效率。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既要推动工作的落实,也要让广大群众看到干部作风切切实实的转变;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全程服务企业托办事项有关规定

为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企业和投资者,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是企业和投资经营者向各单位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相关单位必须坚持首问负责制,首次接洽者即为首问责任人。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给予答复或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条各单位明确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企业事项的传递、报批、催办等工作;

第三条对企业托办事项服务遵循诚信合法、优质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全程服务;

第四条对难以解决的企业紧急、重大事项,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五条对企业托办事项,根据需要,会同企业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

第六条主动向社会公布关于企业事项服务的内设机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对领导不得力、工作不落实,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企业、基层和群众请办事项受理出具回执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基层和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建立务实、高效、廉洁规范政府的基本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企业和群众请办事项受理出具回执制度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收到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需要审批、答复、备案、信访等有关材料后,在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结时,收取相对人有关材料后,应出具书面回执的制度。

三、推进实施回执制度要坚持“回执是形式、责任是前提、承诺是重点、效能是关键、群众满意是目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实行回执制度的重点内容,进一步规范回执内容和形式,增强回执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凡受理下列事项和收到以下文书材料,收件科(室、处、中心)须出具收件回执单: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申请审核、审批许可类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事项。主要是行政许可项目以外的其他审批、审核、申报、登记或备案等事项;

(三)行政服务类事项。主要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服务事项;

(四)信访类事项。署名信访、举报类材料;

(五)其他需要出具书面回执单的事项。

五、回执单须包含以下内容:(一)来访群众姓名(基层、企业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受理事项、收件日期、收件名称和数量;(三)承诺答复办结时限、查询电话;

(四)受理人签名(章)及受理部门盖章;

(五)来访群众、基层、企业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来访情况的评价;

(六)回执单作为申办人领取办结事项相关证照资料的凭证之一。

六、回执单须留有回执存根,回执存根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来访群众姓名(基层、企业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受理事项、受理时间、承诺答复办理时限、实际办结时间;

(三)受理人、承办人签名(章)及承办部门盖章。

七、回执制度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向社会公开。各科(室、处、中心)能明确答复处理时限和不能明确答复处理时限(应明确转办时限)的具体事项,各类事项申办人需送达的材料名称等内容,均应列明细通过有效形式予以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八、局办公室对实行回执制度的科(室、处、中心)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九、各科(室、处、中心)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司法行政目标考核。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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