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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公司短期培训班管理规定范文

时间:2022-01-29 05:17:35

煤业集团公司短期培训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短期培训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计划实施,规范教学程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短期培训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集团公司各单位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监局、培训处负责短期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章办班程序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培训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突出“要精、要管用”,进一步加强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注重实际效果,为推进集团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举办短期培训班要制定培训计划,含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内容,要填写办班报告,在办班前10日将培训计划与办班报告一起报送集团公司培训处审核,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集团公司培训处按月汇总培训情况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办学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培训处审核同意的培训计划按期实施,并负责培训的全程事宜,包括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师选派、受训人员落实、培训考核考查等,确保培训如期开始,如期完成,取得实际培训效果。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属集团公司集中调训的,由办学单位按月将学员的出勤率、合格率及培训质量调查问卷汇总表等反馈学员所在单位;属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培训的,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将学员考勤表、试卷、教师教案等培训资料报集团公司培训处审核后发证,学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应培训个人档案。

第三章学员选送

第八条参加集团公司集中调训的学员,必须岗位专业对口,文化程度、年龄、岗位等要符合要求。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集中调训的要求及时选派学员,学员必须符合集中调训的要求,不得出现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为取得实际集中调训效果,打下扎实人员基础。

第九条根据各岗位作业要求,需要参加集团公司集中调训的员工,应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解决好工学矛盾,积极参加集团公司集中调训。受训人员一经确定,须按时到学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培训场所报名注册,办好集中调训手续,准时参加集中调训。

第十条确实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报名注册的学员,必须经学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培训,解决职工参加培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创造条件让职工参加培训,对参加集中调训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方便,让其顺利接受培训。

第四章学员管理

第十二条凡参加短期培训的学员都必须遵守办学单位的各项培训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培训纪律,要服从办学单位管理,尊敬老师,友爱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始终保持良好的学风,努力取得培训成绩。对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培训纪律或损坏公共财物的学员,办学单位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培训处,同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学员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按旷课一天处理。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婚假及探亲假等,确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的,要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学员旷课累计达3天或事假达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培训和考试资格,其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办学单位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检查,督促全体学员杜绝形式主义与消极松懈状态,确保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使培训各项工作扎实、高效开展,达到培训的目的要求。要加强对全体学员的管理,帮助学员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批评学员在培训中的不当之处和错误行为,营造良好的培训环境和学习风气,促进培训工作深入发展,取得实际成效。

第十五条每期培训班自学员报到注册之日起,由办学单位统一考勤。培训结业后学员凭办学单位开具出勤天数证明到本单位报工,学员所在单位按出勤证明的天数计发工资。办学单位和相关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或虚报学员出勤天数,否则追究办学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教师管理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经验,要有事业心、责任感,对教学认真负责,关心爱护学员,做到文明授课,教学相长。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要及时编写教案,合理设计教学方式方法,解决教学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灵活掌握教学进度,充分利用网络教学和多媒体教学,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员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达到培训实效。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要爱岗敬业,以良好的教学态度对待学员,做到和气、关心、体贴、温暖。在教学工作中承担自己的责任,认真对待每一节课堂教学,教好每一个学员,对自己要做到业务精、作风硬、讲诚信、肯奉献,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把教师的爱和真情奉献给每一个学员。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要遵守办学单位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停课和缺课,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授课的,要提前向办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由办学单位进行调课,确保教学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秩序。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授课一周后,经考核对不具备授课要求和条件的,办学单位要做出相应处理,对兼职教师可由办学单位直接解聘。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属集团公司集中调训的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凡由集团公司委托各单位自行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其结业考试,原则由集团公司培训处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室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命题,集团公司培训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属各二级单位自培取证和安全培训项目的,考试试卷由各单位自行命题,集团公司培训处审查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期短期培训班学员培训结束,必须参加集中考试,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试场纪律,努力考出好成绩。凡不参加集中考试或中途离场者,考试均为零分。

第二十四条各期短期培训班学员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其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经培训仍考试不及格者应调离原工种岗位。

第二十五条短期培训班的考试及格率要与任课教师的工资或课酬金挂钩,办学单位的专职教师所带的班级,及格率在79%以下的,要对应当月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及格率在60%以下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兼职教师所带班级及格率在60%以下的扣除相应比例的课酬金,具体考核标准及奖罚办法由各单位或办学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培训结束后,视实际需要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受训人员按要求填写培训评价反馈表,并进行培训总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其他在职职工同等对待,但三个月及以上脱产培训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员的培训费,由集团公司培训处按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核算,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划拨或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培训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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