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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野外用火监管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15 11:24:45

森林野外用火监管规定

各村,乡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二条、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林区野外用火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林地烧田埂,烧火土灰积肥,烧炭窑,造林炼山,烧隔离带等;非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打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精神病人、痴呆人弄火,小孩玩火等。

第四条、林区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在林区林地边烧田埂。

2、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土灰积肥。

3、不准在林区林地烧荒开垦耕地。

4、不准在林区林地乱丢烟头柴埂。

5、不准在林区林地打火把照明。

6、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取暖,野炊。

7、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纸上坟。

8、不准在林区林地燃放鞭炮。

9、不准在林区林地用火驱兽,烧蚂蚁、蜂窝等。

10、不准在林区林地建窑烧木炭、烧砖瓦。

第五条、造林炼山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报告乡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3、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防火线。

4、选择适合炼山的天气。

5、炼山时有现场指挥员和技术员。

6、组织足够的看守员。

7、准备扑火工具。

8、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村要确定3-5名野外火源巡查员,开展森林防火巡山护林、及时制止违章用火行为;要组织村干部对林区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在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要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标语等。

第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对精神病人、痴呆人、中小学生、儿童等需要监护的人员,各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学校要举办森林防火课,并向学生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卡,由学生家长签字后返回;要定期出好森林防火宣传黑板报和布置作文内容。

第九条、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点林区要在林区要道口设立火种检查站,杜绝火种进山。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乡林业站每天利用防火宣传车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一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违章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十二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对野外用火管理松懈造成森林火灾的或因值班人员不在岗位而贻误扑火战机的,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林业站会同乡林派所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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