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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部门统计工作监管规定范文

时间:2022-09-14 11:38:23

市委部门统计工作监管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等。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建设,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物资和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依法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科学研究;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五)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执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六)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部门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各部门制定涉及本部门以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或统计报表,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各部门建立统计调查项目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不得重复调查。

第八条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为准;部门使用的区域性统计数据必须是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可或公布的数据。

(二)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须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评估认定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批准。

第九条各部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条各部门必须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十一条各部门必须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依法检查督促管理对象和内部各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评估制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安全。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各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率先学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加强以统计职业道德规范为核心内容的统计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市统计局应加强对各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

(一)按照《统计法》指导各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元数据标准、目录及分类体系标准建设,建立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定制度;研究制定本系统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协助开展部门统计分析,不断提高全市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二)牵头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及各类考核考评等为内容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对全市主要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分析预测报告,研究部门统计数据采集和报送问题。

(三)开展对各部门统计的检查、巡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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