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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流动人口计生监管规定范文

时间:2022-09-07 09:42:23

市委流动人口计生监管规定

为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盘棋”业务规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盘棋”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1.市内跨县(市、区)流动30天以上的0岁以上人口,重点管理对象是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

2.市内跨县(市、区)流动人口的违法怀孕对象,不论流入时间长短,现居住地均须进行管理。

二、“一盘棋”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1.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明确1名专人管理,并且要根据地域实行网络式分块,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按流入育龄妇女规模配备流入人口协管员(流入育龄妇女少于300人的配1名,每增加300名育龄妇女增配1名协管员)。

2.乡镇(街道)必须配备1名懂计算机操作的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及时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简称PADIS平台)提交和反馈信息。乡镇(街道)根据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口管理员(原则上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配1名、3万人以上的配备2名,设管理区或责任区的每个管理区或责任区配备1名)。

3.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必须配备1名懂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PADIS平台信息的监控、督办和管理。

三、“一盘棋”管理职责分工

1.社区、居委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定期上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和跟踪管理;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协助乡镇(街道)为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证、对跨省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有条件的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跨县(市、区)流入育龄妇女一孩生育证、婚育证明的办理或委托办理工作;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定期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做好对跨县(市、区)流入人口中的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和现场移交;并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同时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更新等工作。

3.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督促、检查和指导乡村两级开展工作;及时做好流入人口信息的监控、督办等工作,对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考核。

4.机关、企事业单位:抓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突出抓好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出租门店和单位新老院落干部职工出租出售住房及出租门店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按月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5.相关部门:

公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时,对全员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要将其婚育、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工商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卫生部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孕期检查、接生待产时,应查验相关证件,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实时通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和审验施工项目许可证明时,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明确施工单位按要求造具流入人口花名册;流入人员在办理房产登记时,要采集其婚育、生育、节育信息;对出租的房屋,要及时采集流入人口的定位信息,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所辖市场服务中心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查,造具花名册,按月上报到所在社区,每年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不少于二次,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6.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流动人员管理员和信息操作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PADID平台上的信息互动情况进行监控和督办;接收和处理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全市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情况,协调处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对象的移交。

四、“一盘棋”管理的日常工作

1.本规定中的流入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30天内,社区、居委会要及时采集定位信息,按月上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将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流入人口离开现居住地30天后,需在信息平台上录入离开信息。

2.凡服务管理对象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应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进行信息咨询并向户籍地发出咨询函,在收到对方发来委托办理函后才能办理。婚育证明原则上由户籍地在流动人口流出前办理,也可委托现居住地办理。

3.流入人口的孕检服务。已婚育龄妇女流动前必须在户籍地孕检1次,以后可由对象自行选择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参加孕检,计生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孕检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孕检信息提交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

4.节育措施的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流动前按要求在户籍地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现居住地应认真核查其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如果现居住地清查出应落实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到现居住地落实,落实后7个工作日内将节育信息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通报给户籍地。如果对象不配合的,现居住地及时通知户籍地共同落实到位。

5.凡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纳入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年终计划生育考核。

五、流动人口的出生上报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出生的上报。对违法生育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出生。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其生育情况由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上报;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其生育情况由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上报。

2.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六、流入人口违法怀孕对象的移交

现居住地清查出流入人口违法怀孕对象,应调查好对象的基本情况,搞好调查笔录,落实好补救措施,如当事人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户籍地,户籍地应在接到现居住地通知4小时内(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为主共同落实补救措施,所产生的工作经费由户籍地为主承担。双方应在10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备查。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实行责任追究:

1.现居住地清查出违法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移交给户籍地,户籍地不按规定时间接受移交或者移交后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2.未按本规定上报出生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3.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发现违法怀孕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或其它经费不做处理,造成违法生育情形发生的;

4.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中所上报的流动人口的个案信息、生育信息、怀孕信息、避孕节育信息、孕检信息,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登录不一致的。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09年4月26日的《关于实行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一盘棋”的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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