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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职员社保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17 03:53:54

城市社区职员社保规定

为加强我区社区建设工作,保障社区工作者队伍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城市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社区工作者实行社会保险基本保障,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社区工作者,特指现任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两委成员(按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的核定职数),区委组织部、区计生领导小组统一招考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街道或社区自行招聘的人员不在此范围,按照“谁招聘,谁负担”的原则。

二、社区工作者均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各街道汇总后向区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省政府颁布的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年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而变动),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6%,其中单位缴费18%(即:区财政补助缴费的9%、街道承担缴费的4.5%、社区承担缴费的4.5%),参保个人缴费8%。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社区工作者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以每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下发文件标准为缴费基数(年月缴费基数为1000元),缴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0.5%、0.7%,由所在单位缴费(社区承担),个人不缴费。

五、社区工作者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不低于省政府颁布的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年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3%,其中社区承担2%,个人承担1%。

六、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年月缴费基数1500元),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9.5%,其中单位缴7.5%(即:区财政补助缴费的3%、街道承担缴费的2.5%、社区承担缴费的2%,),参保个人缴费2%。

社区工作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的医疗待遇,由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社区工作者参保前,其连续工龄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八、补缴补助办法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补助办法

补缴对象和补缴年限: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工作时间累计15年以上(截止年12月31日),且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以上者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给予按补缴至满15年年限的补缴补助。补缴补助比例: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街道和社区、个人按9:4.5:4.5:8比例分摊。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按照政办〔〕231号规定标准执行: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26%×需要补缴年限。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补助办法

补缴对象和补缴年限: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工作时间累计15年以上(截至年12月31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给予补缴补助。补缴补助时间为2000年1月(即我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至年12月。补缴补助比例: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补助20%,街道补助15%、社区补助15%,个人负担50%,需再补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方式:退休时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缴费基数×缴费率×补缴年限。

3.社区工作者不再担任社区工作,重新就业可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续保;也可在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

九、具体要求

1.各街道应加强领导,协调好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缴费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街道及社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社区工作者辞职、落选、被罢免或免职的次月起,区、街道、社区不再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本人可按本《规定》第8条第3点规定续保。以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的具体参保实施方案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制定。

3.街道应严格按区委组织部、民政部门、人口计生局核定的职数配备社区工作者。从年月日起,若超出区委组织部、民政部门核定职数,在社区两委参选中仍然当选的社区两委干部,经社区上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并报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确认,均可享受单位缴费的待遇。每个单位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街道目前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可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若高于本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区财政不予补助。

5.街道为社区工作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到区各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缴纳。

正常缴费时,各街道应把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区财政、街道和社区、个人承担部分)全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区财政再将区级承担部分(正常缴纳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各街道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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