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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管治工作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04 05:04:50

违章建筑管治工作规定

为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政[]254号)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政[]190号)文件精神,坚决查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行为,防止期间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反弹和可能引发的信访、安全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在期间集中开展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坚决刹住违法用地之风。

二、整治范围

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对象是:各乡(镇)辖区内所有在建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

三、整治标准

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在制止后继续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全部予以拆除,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有供电、供水的,必须坚决予以停止供电、供水。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政府要加紧巡查,根据日常掌握的违法情况,认真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底清责明。调查摸底情况于月20日前以表格形式(见附件1:《区在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情况报表》)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月份起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将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情况也以附件1表格形式上报。违法情况报送要做到准确、真实、全面,不瞒报、不虚报。

2、整治阶段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在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情况,立即着手组织开展制止和拆除行动,尽可能做到违法建设处于初始状态就拆除掉,减轻执法难度,减少执法成本。对拆除困难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区领导小组将协助执法,原则上每个乡镇安排一天,各乡镇政府需要区领导小组再次协助执法的,必须书面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3、验收阶段

整治期间,各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之前将拆除违法用地建筑执法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周期内没有开展执法行动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对拆除的违法用地建筑,必须适时跟踪,防止违法建设“死灰复燃”,发现继续违法的,必须立即组织再次打击。区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政府拆除情况和拆除成效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以区委常委、常委副区长何金清为组长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

2、职责分工。各乡镇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区政府政[]254号和政[]190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执法时,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提前预测和防范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确保执法行动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拆除违法用地建筑时,必须尽可能彻底拆除,防止因拆除不彻底出现高危建筑,引发安全隐患。

3、时间要求。按照实施步骤三个阶段的时间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4、宣传教育。各乡(镇)要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及时曝光依法拆除的典型违法案件,达到拆除一处,影响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5、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牵头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行为,对列为整治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没有按照区政府政[]254号和政[]190号文件的规定查处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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