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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村级财务工作暂行规定范文

时间:2022-04-07 09:30:32

执行村级财务工作暂行规定

一、村级财务管理原则

各村要本着“开源节流”的原则,先保吃饭再保必办,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压缩管理费用。

二、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一)财务管理:

l、村级财务实行村账管,由财经审计中心专门负责各村财务和经济管理工作,各村村会计负责本村各项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2、所有村级资金由财经审计中心实行管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限不变,对现金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库存备用现金核定为5000元,经济较发达的行政村可向政府申请适当提高备用金,但最高不得突破10000元,坚决杜绝座收座支,瞒收瞒支以及抵收抵支等行为。

3、领用现金必须坚持当月领款当月结清,禁止跨月、白条抵库以及公款私存等行为。同时实行现金每月盘点制。

4、单笔招待支出500元-1000元(含1000元),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必须由长审批。

5、各村财务专用章一律由财经审计中心保管。

(二)凭证票据管理:

l、坚持村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制度(单笔500元以下),原始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方可报销。

2、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合法性和时效性。

(1)报销凭证应是收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原始合法票据,不得以自制白条或其他有关证件(如合同、协议、汇单、提货单等)作代替。

(2)在无法取得外来报销凭证时,自制凭证要做到内容全面,事实清楚,数据准确,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列支。

(3)报销凭证票面提供的时间、数量、品名、单价、金额、印章等都应清晰明了,并与本单位实际相符。

(4)票据报销必须履行完整手续才能列支。报销金额必须是在原来制定的财务预算计划内或者是某事项的专款专用资金范围内;必须与前后经济往来的连带关系及决议相吻合;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和村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再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加盖签章。

3、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1)各村统一使用“省农民负担费用专用票据”和“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不得使用自购自制凭证。

(2)票据由财经审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设置票据领用登记簿,对使用完的票据及时交财经审计中心存档保管,严格实行领用登记和缴销存档制度。

(3)票据一律使用各村财务专用章,严禁使用村委会印章收款。

(三)其他方面的管理:

1、村干部的通讯费、交通费及福利费等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贴,平时一律不予列支,对确因工作需要,以上三项费用有较大突破的,应由村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额外补贴。

2、村干部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要严格执行政府的规定,按审批数额发放,不得随意更改变动。若超额发放,一经查出将予以没收并对村主要领导及村主办会计处以金额30%的罚款。

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须量力而行,建设前须拟定预算报告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批准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村级五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支出、公益性支出的投资必须公开招标,在财务手续完备后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合同必须报财经审计中心备案并由纪委派员监督,工程结束必须报决算,并由纪委牵头进行审核,否则财经审计中心不予付款,并将根据情况对村主要领导及会计给予处分、处罚。

4、处置集体资产,一万元以上必须向政府申报,由政府资产评估小组评估后公示,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处置。不按上述程序处置,将追究村级主要领导及财务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有关项目的投资、集资和土地征用款的划拨都应严格执行预算决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仍在本村总账上设专户反映,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单独建账外账核算,资金不得异地或多头开户存储,更不能公款私存,任何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转移。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开除领导和财务会计职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6、各村的承包合同签订前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书面材料,由财经审计中心审核后方可签订,组级所有经济合同由村备案管理,村级所有经济合同由财经审计中心备案管理,工业租赁合同,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济中心审核后方可签订,原则上闲置资产出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无固定资产投资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合同一式四份,村、经济中心、财经审计中心备案。

三、财务会审

1、确定每年3月为审计月,由纪委牵头,由财政所、财经审计中心组成专门审计小组,分别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2、坚持每月一次的农村财务会审制度。会审内容是审核本月财务活动情况,即收入的全面性,支出的合理性,账款的相符性,手续的完整性以及核算的准确性。

四、民主理财

1、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是群众信得过,文化素质较高,道德品质好,并有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村级理财小组成员一般每村5—7人组成,现任村组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应在理财小组成员中产生,民主理财的印章由理财小组组长保管,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

2、各村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民主理财活动。理财活动必须在财经审计中心主持下进行。

3、理财内容是对本期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包括财务决议的落实,财务计划的执行,财务制度的遵守以及村民提案的核实等。

4、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审核,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查,并将全部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对审理过的票据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会计的记账票据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并盖章后才能入账登记。

5、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活动过程的审理情况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并整理成稿后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布。

6、民主理财小组因工作需要,有直接向财经审计中心请示汇报的权利。

7、理财小组成员的待遇实行误工补贴。

五、财务公开

1、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民负担以及资产管理及处置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采取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定期公开是年初公布财务计划,年终公布执行结果,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及完成进度;随时公开是对较大收支项目及群众关心的重要财务,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不受时间限制,随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采取公开栏公布和会议公布相结合的方式。各村要在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设固定的橱窗公开栏,以便随时公开张贴;同时,设立意见箱,对意见箱中的来信,安排时间进行解答。要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布和解释。

4、财务公开程序是先由村会计按照上级统一编发的格式内容要求编制财务公开表,再经村领导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阅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布。

5、正确处理财务公开后群众反映的问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后20日内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并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予以合理解释,并认真研究调查,必要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请示反映,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给予妥善处理。

六、关于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

1、各村必须积极配合开展离任审计、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对村级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集体资产的管理、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单位签订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的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2、被审计的村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如出现上述情况,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将开除相关职务并于强行审计,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阻挠、抗拒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和打击、报复审计人或检举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审计村有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审计村有重大经济问题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责任的主管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销、罢免其职务。

七、此前有关规定若与本文件有抵触,则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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