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第三产业项目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产业项目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产业项目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规定;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第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第三产业,开拓第三产业发展新领域;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第三产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生产性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薄弱环节发展、奖励第三产业发展成效显著、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能够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各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市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政〔20**〕1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在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第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第三产业,开拓第三产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市第三产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市第三产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第三产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性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

(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第三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突破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政〔20**〕68号)文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第三产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出具推荐意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申报)。各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市第三产业发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市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市直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新晨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市第三产业发展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作为安排下年度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本意见中所有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政办〔20**〕117号)文件规定,由市、县(区)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