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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汽车回收管理规定范文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规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严格机动车辆报废标准;切实加强机动车辆报废回收(拆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累计行驶50万公里车型、累计行驶45万公里车型、使用8年车型、使用10年车型、无法修复车辆、无配件来源车辆、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车辆、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其他情况、指定回收单位、回收的最低限价、就地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辆、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处罚规定、交通部门职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具体材料详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商建〔20**〕71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消除交通事故隐患,有效减少污染,推进能源节约,预防和打击走私盗窃机动车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动车辆报废标准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八)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切实加强机动车辆报废回收(拆解)管理

(一)**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是我市唯一合法取得机动车辆回收经营资质的指定回收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

(二)**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对报废的机动车辆作价回收,其回收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市场上统料废铁的价格。

(三)**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站要就地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辆。对拆解后确有价值的零件可作价出售,但必须标明系旧件,严禁报废整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五)达到报废标准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继续使用的车辆,将按照《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和《**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凡进入报废期或不符合汽车交易条件的车辆,市交通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检测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新晨

(七)凡报废的机动车辆,车主(车主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指定回收部门或参与报废车辆非法交易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不予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八)凡未按规定进行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的单位或个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全面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有序、规范发展。附件:**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