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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改制企业产权管制办法范文

时间:2022-07-22 10:51:01

已改制企业产权管制办法

为了加强对已改制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收益管理,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已改制企业资产是指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结束后,尚未处置的国有资产。

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积极探索企业资产管理和经营之路,努力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做到管住所有企业国有资产不留死角,抓住每个监督管理环节不留真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预防资产流失原则;②依法依规原则;③公开透明原则;④提高效益原则。

二、监管职责

建立县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责任制”。

县财政局(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县国资局下设“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县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的统一管理,搞好产权登记;处理企业资产权属纠纷,界定企业国有产权;协调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在企业改制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产权移交工作。

2、分系统、分企业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3、督促企业主管部门搞好资产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制定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奖惩办法,建立企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拨付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分年核定,与绩效考核情况挂钩。

4、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5、指导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搞好清产核资、财产管理、财务审计、统计报表等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县国资局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评;县审计局每二年组织一次财务审计。

企业主管部门在县财政局(国资局)的指导下,搞好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资产较多、收益较高的部门要组建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该中心为主管部门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协助县国资局搞好资产登记和产权移交工作,建立企业资产管理台账。

2、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3、根据本办法制订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和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负责资产收益的管理和收缴上解。

4、负责企业资产的维护、修理工作。确需维修的,由资产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资产收益管理

1、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承包等各项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局的双重监管。并在县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订立资产出租、承包等经营合同;

2、改制时尚未到期的合同维持不变;改制后到期合同续订必须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国资局批准后实施;改制期间到期的经营合同按改制后到期合同处理办法执行;资产量大、收益较高的租赁项目必须公开招租。

3、所有企业资产经营性收入由各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由县国资局汇总,统一上缴县财政。

4、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分系统、分年度确定资产收益返还比例,用于资产管理有关费用。工作量大、收益多的资产管理中心返还比例相对提高。

5、已实行社保托管的企业资产,仍维持现在的管理方式,待欠缴的社保费用还清后收归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共同管理。其资产产权归国资局管理,收益缴入国库,由县政府安排作为养老保险金,进入养老金专户。

6、没有资产收益或未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部门,其资产管理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平衡,县财政局按期核定拨付。

四、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管理

1、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经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坚持“先报批、后处置,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则,一律实行招、拍、挂,原则上进入县公有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宗企业资产处置要进入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3、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批准,一律进入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县国资局、监察局、发改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4、零星分散的、管理成本较高的、收益较少的企业资产要优先处置。

5、资产处置和产权出让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县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偿还企业改制成本和所欠的社医保费用。

五、责任追究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2、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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