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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保障范文

时间:2022-04-03 09:07:54

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保障

一、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建设的成就

(一)已初步建立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安徽省立足省情和文化发展实际,积极推进文化立法工作,陆续制定实施了一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推动地区文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现有促进全省文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6件,即《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内容涉及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广播电视管理等。安徽省目前正在施行的文化规章主要有5件,即《安徽省音像市场管理办法》、《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和《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由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地方法律体系为安徽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推动我省在文化管理方式上,基本实现了由主要依靠政策开始向依靠法规规章为主、政策为辅的转变,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文化强省建设。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安徽省文化市场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文化产业发展的司法保护机制正逐步完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衡量地区创新能力和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国家和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安徽省的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司法保护机制正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而逐步完善的。2008年至2012年安徽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501件,审结4529件,结案数较上一个五年增长4.4倍;受理二审案件558件,审结557件,结案数较上一个五年增长2.89倍。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78件,审结26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521人。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68件,审结68件,案件无一上诉。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省高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等。省高院和相关中院通过搭建机制平台、帮助协调沟通、加强业务指导等方式,推动合肥高新区法院、蚌埠禹会区法院、芜湖经开区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模式试点。

(三)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行政执法趋于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在行政行为中的检查、处罚、许可、征收、强制等,目前的文化市场的政府规制主要由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电影、“扫黄打非”办公室等政府执法部门开展的一系列综合执法活动为主,如查处演出、娱乐、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舨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等。我省2010年出台了关于整合组建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将市、县现有的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整合,设立集中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市场领域的文化执法工作,为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安徽省文化厅进行了一系列机制创新,如成立全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各市县也成立了相应专门机构。目前,我省上下形成了部门协同、条块联动、社会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格局。同时,省内各级综合执法机构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重要抓手,重拳出击,成功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状况明显好转。

二、当前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立法还不够全面1.立法空白的存在。文化产业的范围广泛,涉及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文化、旅游等方面,包含的内容复杂,然而从我省教科文卫体领域立法总体情况看,教科文卫方面地方性法规共计27件,其中涉及文化的只有6件,文化立法数量明显不足。在文化市场、文化交流、文化演出、网络文化传播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许多立法“空白”,造成文化立法盲点较多。2.文化立法内容存在滞后性。我省现有的一些文化方面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不能适用于文化发展中的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或者在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出修订之后,由于没有及时做出修订和调整,造成了安徽省文化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这种滞后性体现的尤为明显,一些传统法律条款已经难以对新技术条件下的文化问题做出准确的界定和评判,造成了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盲区。3.文化立法层次和效力偏低。目前我省的文化方面仍然没有一部能够统领文化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现有的法律法规仍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和全面,造成很多文化产业问题仍主要依据行政府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来处理,很多矛盾仅仅依靠政府政策文件来解决。由于没有一部权威和规范的地方性文化法律,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显然不利于我省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省目前的文化立法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这类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造成了侵害成本过低,会给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发展造成损害。

(二)文化产业发展的司法保障不完善1.案件审判的时效性不强。文化产业相较于其他其他而言具有精神性、科技型等特点,其受到权益侵害的情况也更普遍,而这种权益侵害的速度之快和危害之大较之其他产业也严重得多。因此,文化产业类诉讼在时效性上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更高。而目前我省的司法程序较为繁杂,合议庭与审判庭、庭长、院长层层行使审判职能的多级审议现状,都直接造成了诉讼时间的增加,应对诉讼的及时性得不到有效保障。2.解决纠纷的司法成本过高。与其他省份类似,目前我省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而在文化产业纠纷中,大部分都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纠纷,这往往又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法律为法院设置了较为苛刻的程序规则,纯粹的诉讼方式解决文化产业纠纷会造成司法和经济成本较高。3.对侵权的打击有待加强。就刑事执法而言,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涉及文化产业的刑事案件比较突出,如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领域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以及假冒、盗版等。2009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等指导性意见,强调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提高侵权代价。但在我省文化产业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力度不够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三)文化执法仍不够规范1.执法职能定位不明确。近年来,我省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大了扶持力度,但同时也出现了政府管理和包揽过多的问题,对文化生产企业和文化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束缚,一些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受到了限制,文化资源的调节依然主要依靠政府,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并没有完全体现,甚至出现了一些管办不分的现象,如一些地方政府的出台管理规范和措施偏向本地自己办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2.长效执法和监督机制的缺失。目前我省的文化执法很多都是采取运动式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旦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各种文化违法行为又会泛滥开来,由于缺乏长效执法监管机制,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与各种专项治理行动形成拉锯之势。同时,我省文化产业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执法依据等方面还不充分、有盲点,导致文化领域行政执法与我省文化产业大发展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第一,加快出台一批文化产业法规。通过出台一些符合我省实际、适应我省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文化法规,规范和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调整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对我省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的创造、生产、传播、消费直至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规建设纳入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计划中,弥补文化产业立法空白。第二,加速对我省现有的各项文化法规的梳理和修订工作。对于严重过时、完全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法规要及时废止,对于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等相关文化法规矛盾、抵触的法规要及时修订,对于相关法规中不适用和滞后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于一些过于笼统的法律规定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法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三,构建我省文化产业法规体系。尽快启动我省纲领性、综合性的文化产业法规的立法工作,统筹协调,循序渐进,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最终形成框架比较完整、结构科学合理、关系清晰协调、内容有效衔接、效力层次分明的完备的地方文化法规体系。

(二)强化文化产业领域的司法保护第一,加强诉讼引导和审判制度完善。解决文化产业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时效问题,减少权利人维权阻碍,缩短诉讼时间。通过诉前、诉中,诉讼程序引导,指导企业企业、文化人正确、规范、高效地开展诉讼流程。第二,加大对于文化产业侵权行为的保护和打击力度。在司法实践中要积极适用酌定赔偿制度,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并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有侵权获利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情况推定权利人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诉请成立,从而加大权利保护力度。同时,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活动,与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行政执法的真正衔接,加大保护和打击力度。第三,降低文化产业纠纷的维权成本。要高度重视非诉讼解决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对它发挥的功能进行研究,并考虑其与诉讼解决方式的承递性,尽量让文化产业各类纠纷都能找到比较适合其解决的处理方式。同时,要充分发挥文化产业侵权纠纷司法救济的核心作用还需要做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效率,降低救济成本。只有实现诉讼机制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这两种不同权利救济途径的相互借鉴和吸收,才能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三)规范文化产业领域执法行为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文化市场作用。政府部门作为重要的文化产业治理主体,在对文化产业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开展行政执法时,要将重点放在优化产业环境,规范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合理的扶植和激励措施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方面,逐步减少对于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推动政企分开,开展公有文化企业的去行政化和股份制改造,为文化产业营造公平竞争和宽松的市场氛围。第二,整合执法队伍。要按照精简、高效、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对我省原有的文化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建立以文化主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执法工作格局,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实施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机制和相关的组织形式,营造对文化产业的依法治理的生态环境,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第三,建立执法长效协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文化执法的程序制度,严格执法,依程序办事。各文化执法部门对相关执法问题进行沟通和磋商,确定执法的对象、范围、形式和路径,明确执法主体的权利范围和责任界限,统一部署和实施,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形成以执法决策制度、执法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文化执法长效协作机制。此外,要强化执法监督,首先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应当重点监督区域经济协作的各项工作的进度、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推动执法公示制度;其次要明确监督的机构,通过整合使人大、政协、司法部门、政府监督部门、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形成合力,发挥最大的监督效用。

作者:王智源郑德荣单位: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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