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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与刑事审判的关系范文

时间:2022-05-30 11:14:43

新闻媒介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一、新闻媒介对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

新闻媒介对刑事审判的不合理报道,极易形成了对法院的审判权的干扰,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侵犯。

(一)新闻媒介的主观性报道新闻报道的本质应当是客观性,然而“纯客观”的报道是不可能存在的,且基于新闻媒介固有的缺陷,主观性报道则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可”。以“药家鑫案”为例,公众和媒体一致保持着关注。特别是在审理过程中,媒体对该案进行了诸多宣传和报道,尤其是某些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相继和转载本案被告的各种身份资料及背景,肆意夸大民众要求判处其死刑的所谓的“民意”。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激化了民众的愤怒,反过来民众的反馈又成了媒体新一轮报道的素材。这种无意识情况下营造“拟态环境”周而复始的影响着受众,也对案件的正常审判产生了干扰。其实本案定性并不复杂,刑法上对其有明确无歧义的处罚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受新闻媒介的影响,也是一波三折。

(二)新闻媒介报道对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发挥其社会监督的作用不可或缺,然而现代媒体增加了公众间的互动性,传统单向的新闻传播成为了一个互动的平台,公众得以自由发言而无须负责,加之媒体管理的缺失,很容易形成于法院审判权的对抗,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侵犯,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且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是因为案件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或是案件本身的“新奇性”暗合社会现状。如明星容留他人吸毒、小贩杀死城管等等。法律职业者能够剥离其身份特征,直指案件本质。而某些媒体却为迎合受众的口味而添油加醋,简单粗暴、主观武断的评判当事人,无疑是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二、新闻媒介对当代刑事审判的不可或缺性

(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尽管新闻媒体有时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新闻媒介对当代刑事审判的正面作用仍然不容忽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监督权被美国联邦大法官称为“第四权力”,新闻传播得到宪法的保障;知情权则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信息时代,大众媒体已经成为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重要渠道,国家应当对公民的知情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因此,公众的知情权也成为了新闻媒体及时而准确地报道新闻事件的法律依据。公众通过大众媒体了解刑事审判的进程,是实现对刑事审判的评论和监督的重要渠道。所以说国家需要充分地尊重公众知情权,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

(二)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尽管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上扮演的角色不同,但其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能够发现案件的真相,有罪者得到追究,无罪者还其清白,即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媒体对刑事案件的适当报道,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实现对法院的监督,通过这种广泛的社会监督的方式,在排除不正当的外界力量影响上也能起到很大作用,进一步促进审判独立,减少司法腐败,加强制约监督体系的完善;在审判中,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质量和办案的效果,保护当事人权利不受国家机器的步伐践踏。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是现代法治应该达到的目标。

三、正确处理新闻媒介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新闻媒介与刑事审判实现真正的和谐关系,是衡量现代法治的重要指标。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将是当今法治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各国在实践中基于国情的差异,解决之道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法律界普遍认为传媒对司法产生的影响是不容忽视且不可逆转的,这是时展的必然,对于法官个人来说,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反应了法官个人的职业素养和意志力,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身承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来平衡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新闻自由权与受宪法第六修正案保护的公正审判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摒弃了英国规定的“藐视法庭罪”,主张“必须抛弃那种通过实质性限制这一方或那一方的权利以解决彼此冲突的思想,而应当另辟途径以达成目的,要求法官必须更耐心、更细致和更中庸,并付出更多的辛劳。”我国要正确处理好新闻媒介与刑事审判的关系,还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就目前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完善新闻立法,规范新闻工作者及其新闻传播活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规范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救济渠道,明确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旁听证发放制度等,同时做好庭前告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三)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真正的审判独立不怕媒体的报道,提升法官的自身素质是面对复杂案件以及各方面压力所必备的,只有真正过硬的职业技能才能通过各方考验,保证审判的公正以及公众的知情权。我国的传媒事业起步晚发展快,司法改革尚在不断探索,民众法治理念还需培养,媒体与刑事审判的关系需要在一种动态的过程中寻求渐进的改善,实现新闻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使得司法无惧媒体公开报道,媒体报道也在循着法治的轨迹,充分发出民众的声音。总会有几种不同的声音———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言论都不具有杀伤力,只有“惟一”的声音才是可怕的。媒体与司法共同进步,完善制度建设,在两者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力求找到最佳的契合点,使媒体对刑事审判的监督自由而又不过度,刑事审判对媒体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推动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作者:管艳辉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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