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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犯罪及微信服务侦查实战范文

时间:2022-07-17 03:32:45

微信犯罪及微信服务侦查实战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二期

一、“微信”犯罪探讨

“微信”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再次拉近,为人们结交陌生网友带来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将用户的隐私暴露,犯罪嫌疑人将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用来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屡有发生。

(一)“微信”犯罪的特点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年轻化。这是因为使用微信的主体大多是喜欢上网的年轻人,偏好追求新鲜事物。部分犯罪嫌疑人先以提供特殊服务或一夜情等交友目的为由,吸引那些寻求刺激和新鲜事物的年轻用户上钩,然后以缴纳费用为由继而骗取钱财,或者与对方见面后趁人不备实施盗窃,更有甚者演变成抢劫等恶性案件。2.侵害目标较易寻找。通过定位功能来查找好友,是微信这一交友平台与以往任何一种交友方式的本质区别,用户可以利用微信的“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等功能,方便地认识周边的陌生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该功能来寻找、搭讪侵害目标,然后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进而实施各种犯罪。3.实施犯罪的成本较低。犯罪嫌疑人只要有一部手机即可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发送文字、语音、图片等内容时本身并不产生费用,仅产生少量的上网流量费,可见使用成本较低。另外,由于微信并没有“实名身份验证”功能,所以从受害人所提供的微信资料中,无法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实施犯罪后也不容易被发现,犯罪的风险很小。4.单独作案向团伙化作案发展。从侦查实战来看,“微信”犯罪大多是单独作案,但利用微信进行有组织招嫖的团伙犯罪也在渐渐形成,一些在繁华商圈、车站旅馆等地散发卡片人员也已经开始使用微信。5.作案的时间、地点均不确定。利用微信,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在微信上物色受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实施犯罪。这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6.作案隐蔽性较强。目前,侦查机关由于受到技术、公民隐私权等方面的限制,无法对微信聊天内容和用户的真实意图等进行监控,并且“微信”犯罪实施方式简单,手段非常隐蔽,被害人被骗后很难找到、固定相关证据,案件侦破难度大。在一些通过微信实施的强奸、诈骗等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是与被害人完全没有关系的陌生人,且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旦逃脱,很难被查处。

(二)“微信”犯罪的方式“微信”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利用微信查找周围同时登陆微信的人,以寻找作案目标。之后通过微信与其搭讪,了解被害人各方面的信息,然后再创造条件实施犯罪。从侦查实践来看,“微信”犯罪大多为侵财类犯罪,因此,该类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利用微信进行诈骗。这是犯罪嫌疑人最主要的作案方式,从已侦办的案件来看,具体有三种诈骗手段:一是以借用手机为名实施诈骗;二是窃取微信号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先窃取用户微信号,然后冒充用户向其亲属或其他好友发消息诈骗钱财;三是以做生意或代购产品为名实施诈骗。2.以“好友”的身份趁机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加为好友后,会以各种借口相约见面,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盗窃财物。3.利用微信招嫖、。近两年,该类犯罪方式愈演愈烈,并且利用微信进行有组织招嫖的团伙犯罪也在逐渐形成。4.以交朋友为借口实施强奸。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微信“摇一摇”功能查找周围同时使用微信的女用户,之后主动要求加其为好友。然后就会相约见面、一起吃饭或称到某宾馆取东西或开个房间休息,继而实施强奸。5.利用微信实施抢劫或敲诈勒索。该方式中,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且有一人为女性。往往由女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见面或者进行性交易时,另外的男性犯罪嫌疑人趁被害人不注意时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威胁抢走其财物,或者自称是女子亲属再以“私了”或报警为借口敲诈钱财。

(三)“微信”犯罪的打防对策“微信”犯罪的特殊性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1.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防范能力。根据该类犯罪的发案情况,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安门户网站、公安微博、QQ群、网站论坛等新旧媒体多渠道地进行宣传,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要深层次剖析“微信”犯罪的惯用方式,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并告诫公众在遇到侵害时要及时报案。另外,公安机关要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公益机构等合作,大力宣传传统道德观,弘扬社会风气,以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控能力。2.严格监管相关场所,减少此类犯罪的空间。严格对旅馆及出租房的监管,通过住宿实名登记及规范租赁经营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空间。同时,不断加大对旅馆、出租房、KTV包间的清查力度,从中发现有该类犯罪前科的人员,以形成对“微信”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3.加强对微信平台的监管。实践中实施该对策,关键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对申请微信公众账号和建立较大的微信群要进行实名认证。要求大微信群和申请公众平台的用户必须提交身份证件及现实照片认证,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严格实行实名上网措施。第二,加强对公众平台服务的有关企业的审查管理。相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及管理。一旦发现有涉嫌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就及时从严从重查处。4.注重信息化建设,提升分析研究打击能力。当今社会,各类新科技的发展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些新型犯罪呈现较高智能化特点。类似于微信的即时通讯软件,在智能手机应用平台上还有“陌陌”“米聊”等,利用类似的通讯工具实施的违法犯罪会越来越多,犯罪的手段方法也会越来越复杂。作为承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能的公安机关,要结合信息化建设应用,充分发挥情报研判预警功能,加强对各类新型犯罪的分析,对出现的苗头动向及时进行串并研判。同时,要认真研究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的运营原理和数据结构,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法,形成科学完整的侦查取证模式。

二、“微信”在服务侦查实战中的应用

(一)微信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微信的特点与功能,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有别于传统形式的犯罪,也会对侦查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并对传统的侦查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1.侦查思路亟需转变。当今,信息化飞速发展,微信必然会被广泛运用,侦查人员在利用传统侦查手段的同时,不能忽视微信的存在。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需要发散思维、调整侦查思路,通过运用传统侦查手段与“微信”研判的方法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确定犯罪嫌疑人,掌握侦查主动权。2.传统意义上的“语音通话”和“短信”大量减少。利用微信可以发送语音和短信,但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语音通话”和“短信”。微信好友之间联系的对象也多数使用虚拟身份,传统的侦查思路一般都是查找手机通讯号码之间的联系,但是微信的出现,导致手机号码之间的联系大量减少,虚拟的微信账号之间的联系大量增加,如果仅仅通过调取话单通话记录了解信息,不能完全分析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以及密切接触的相关人群。3.手机QQ的使用率大大降低。微信与QQ都是腾讯公司推出的聊天通讯软件,但是微信明显具有“离线接收”“回复QQ信息”“流量较少”等优势,使得大量用户选择使用微信而放弃使用手机QQ。在传统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能过分关注犯罪嫌疑人的QQ,而忽视其正在使用的微信。

(二)利用“微信”服务侦查实战的建议在注册微信的过程中,大多推荐使用手机号进行注册,也可以用QQ号、邮箱账号进行注册,这样该软件就与通讯工具及网络信息有了一定的关联。主要涉及的类型为手机、QQ、腾讯微博等,其所蕴含的丰富信息资源,在侦查实战中被越来越多的触及。利用“微信”服务侦查实战,主要就是通过获取对象微信账号关联的个人信息、腾讯微博、个人相册等多种信息资源,分析得到该对象的背景、社会关系等有价值的信息。同时,侦查人员将此类信息与其他研判手段相结合,就可能实现对该对象的身份背景、家庭信息、活动轨迹等多项重要信息的分析研判,再根据侦查情报机构的大量情报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常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应充分运用相关信息资源之间的联系,认真研判才能得到对侦查有用的线索。1.对使用手机的分析研判。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手机号码以及订购的业务套餐进行分析研判中,除了作些传统的工作外,还必须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手机数据流量业务。如果其每月使用大量上网流量,那么基本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为智能手机,文化程度较高,年龄段为青年人,能够灵活使用手机软件,使用微信软件进行聊天通讯的可能性很大。这有助于拓宽侦查途径。2.对相关联号码的查找。一般来讲,微信用户大都是用自己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绑定微信账号。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在微信中通过手机号码查找,找到嫌疑人的微信账号,再通过微信账号与QQ号码进行关联,以查找嫌疑人使用的QQ号码。例如,在某市刑警支队侦办的一起强奸案中,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但是其真实姓名无从得知,活动轨迹也十分复杂。侦查人员利用微信的搜索查询功能,通过输入手机号码查到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微信账号以及注册的关联QQ号码,最终快速锁定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3.对图片信息的关联比对分析。随着微信使用的不断规范化,微信用户多数都使用自己生活中真实头像作为微信头像,并且很多人会将生活中本人近期生活学习照片、身边亲密人员、生活场所、工作环境及其他随机图片等上传到微信“朋友圈”中,该部分图片信息的可信度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信息研判比对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在侦查过程中,要重视微信中存在的相关图片信息,如果能够通过号码关联获得相关图片,就可以迅速研判比对,从而为开展身份甄别、关系梳理、隐蔽接近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撑,锁定嫌疑人。4.对犯罪嫌疑人地理位置的搜索定位。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利用微信“查找附近的人”的功能,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在附近。如果嫌疑人在附近,就可以通过摸排守候等确定其大致的位置,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不在附近,则可对嫌疑人经常居住的地点,采用相关软件伪装自身GPS位置,将位置设置在嫌疑人居住地点附近,查找嫌疑人是否在该位置附近,并对嫌疑人居住地点进行监控,最终锁定嫌疑人的地理位置。5.利用微信虚假身份伪装开展侦查。当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账号后,侦查人员可以对嫌疑人QQ空间和腾讯微博等的相关信息进行二次研判,对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和方法进行分析。继而,侦查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获取的信息,转变侦查思路,伪装成嫌疑人喜爱的作案对象,利用微信与嫌疑人进行交谈,以了解嫌疑人更多的信息及所在的具体位置,实施抓捕。6.对手机通讯录进行同步分析。微信软件具有将绑定手机的通讯录同步成为微信好友的功能,当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利用微信寻找其同伙。在很多同伙身份不能确定的时候,可以根据微信账号绑定手机通讯录同步的功能,通过手机号码查找同伙的相关微信信息,再通过以上步骤锁定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效扩大战果。7.综合运用微信信息与其他分析手段指导侦查。微信包含了很多账号注册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例如昵称、微信号码、朋友圈、个人签名、微博等信息,这些信息都会或多或少反映出使用者个人的真实身份、生活状况、行为习惯、关系人等相关信息。如果侦查人员在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中,能够综合运用微信信息与其他分析手段,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挖掘,有效地指导侦查工作。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侦查工作的开展也应与时俱进。侦查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宽视野,努力让高科技技术、手段更好地服务于侦查实战。

作者:曹威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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