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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下群体事件探索范文

时间:2022-10-30 09:50:05

行政法下群体事件探索

(一)建立健全民众利益表达平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全面表达民众利益的平台,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疏通司法和信访等救济渠道,主要是理顺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建立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访救济的存在究其实质是法治问题,即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在现实生活中,百姓往往选择信访这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手段作为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这种实现正义的方式在深层次的意义上严重制约了司法救济的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重构信访组织机构,建立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之下的专门的信访委员会。信访体系成功的关键是对于各种权力部门监督的有效性,因此信访部门应该而且只能隶属于集中表达民意的立法机关;另外,把信访部门设立在掌握行政权的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而民众所控告的部门往往是这个信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这样根本无法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次,建立制度框架下的司法独立。只有当在制度上真正保障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人们才会越来越少采用诉诸政治权威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也将成为公民自觉和理性的选择。再次,完善司法权利救济制度。扩大司法受案范围,扩大与保障诉权的充分实现;降低司法救济成本。最后,构建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我国过于倚重信访解决纠纷的现实,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树立司法权威,将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道路上来,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群体性事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树立政府公信力,及时、主动、彻底公开相关信息

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无论危机出现前,还是事件处置中,还是善后工作里,毫无疑问应将信息公开作为第一法则。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的主要渠道,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和范围之广,使得信息封堵已成为不能之事。但当前行政应对的一个问题是:官方的信息公开很难赢得民众的认可。因此,要杜绝这一现象必须做到:信息公开必须彻底;信息公开应该主动。

(三)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快发现、快反应、快控制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第一,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使用机制,做到超前预警。第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始发阶段。第三,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指挥畅通。建立高效的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各类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处置工作后勤保障机制。第四,完善群体性事件新闻舆论宣传机制,营造有利舆论环境。

(四)掌握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和策略

现场应急处置机制总的要求是,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立足于疏导、劝解、平息,不使规模扩大、不使事态升级,不酿成大的事端。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的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再者,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理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作者:桂晓培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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