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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侦查中的影像证据范文

时间:2022-07-18 10:58:59

视频侦查中的影像证据

《刑事技术杂志》2014年第二期

1波士顿爆炸案案件材料

在一份马萨诸塞地区法院编号为13-2106的案件材料中,DanielR.Genck根据相关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使用和预谋利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致人死亡,利用爆炸装置恶意毁坏财物、致人死亡两项罪名。在这份材料中,共列举了包括监控证据、照片证据、爆炸物检验等在内的16条事实和证据,其中7条监控视频证据,1条照片证据。为更好的理解这些影像资料相关的证据,详细列举如下(其中的编号按照原始材料标号):B监控证据9.我(特别探员DanielR.Genck,下同)查看了位于Boystlon大街上临近Boystlon街和Gloucester街角处一个监控摄像头的监控资料。大概下午2:38分(根据视频显示爆炸发生的时间),大约在第一次爆炸发生前11min,看到两个年轻人从Gloucester街左转(向东)到Boystlon街。两人都背着大背包。第一个人(在这份文档中称为爆炸嫌疑犯一)是一名年轻男性,戴黑色棒球帽和太阳镜,穿着白T恤,黑外套,褐色短裤。第二个人(爆炸嫌疑犯二),是一名年轻男性,向后戴着白色棒球帽,穿灰色连帽运动衫,轻便黑色外套和黑色短裤。根据如下所述,有理由认为爆炸嫌疑犯一是TamerlanTsarnaev,爆炸嫌疑犯二是DzhokharTsarnaev。10.可以看到爆炸嫌疑犯一和二转入Boystlon大街后,向东沿着北侧人行道走到马拉松的终点线。嫌疑犯一在前,嫌疑犯二在几英尺之后。在Boystlon街更东边找到的另外的监控摄像头视频以及同时间在街对面拍摄到的照片显示两人继续向东沿Boys-tlon街走到Fairfield街。11.我还查看了位于第二次爆炸地点Boystlon街755号的Forum旅馆门口的摄像头监控资料。这个摄像头位于Fairfield街和Exeter街的中间,拍摄方向朝着Boystlon街偏Fairfield街方向一点点。大约下午2:41分(根据视频显示爆炸发生的时间),可以看到两名嫌疑犯一起站在离旅馆大约一个半街区远的地方。12.大约下午2:42分(在第一次爆炸发生前约7min),可以看到嫌疑人一从人群中离开在Boystlon街向东到马拉松终点线。约15s后,可以看到他穿过Forum餐馆前面,继续沿向爆炸点的方向走,此时背包仍然在他身上。13.大约下午2:45分,可以看到嫌疑人二从人群中离开向东走到Boylston大街朝着马拉松的终点线。他看起来用右手大拇指钩住背包带,左手拿着手机。大概15s后,可以看到他直接停在Forum旅馆前面,站在了金属栅栏不远处的人群中,背对着摄像头,面对长跑者。然后可以看到他将背包放到了地上。一张从街对面拍摄的照片上显示出背包正在嫌疑人二的脚边的地上。14.Forum餐馆的录像显示嫌疑人二在原地停留了4min,期间不时地看手机,有一次似乎还用手机在拍照片。在他似乎在看手机的情节中,有几次手机拿到腰部高度,可能在操作手机。大约在第一次爆炸30s之前,他将手机举到耳边似乎在进行通话,持续了大约18s。通话完毕后大约几秒钟,可以看到他周围大批拥挤的人群对第一次爆炸做出了反应。简直是每个头都转向了朝东的方向(朝着终点线),迷惑而警觉地盯着这个方向。嫌疑人二,几乎是孤身一人置身于餐馆前的人群之中,显得十分平静。他朝东边方向瞥了一下,平静而迅速的朝西边走去,远离终点线的方向。他离开时背包没有背在身上,而是将其放在他停留的地方。大约10s后,在嫌疑人二放置背包的地方发生了爆炸。15.我查看了第二次爆炸发生地点的不同视角和角度的录像以及照片,包括街对面的。除了嫌疑人二的背包,我没有在爆炸发生前的一段时间内发现可 能导致爆炸发生的任何情况。C照片证据16.我比较了从Massachusetts汽车登记部门(RMV)得到的DzhokharTsarnaev的照片和摄影照片及视频出现的嫌疑人二的图像。根据其体态上十分接近的相似点,我认为有理由相信二者是同一个人。我也比较了从RMV调取的TamerlanTsarnaev的照片和摄影照片及视频中出现的嫌疑人一的图像,我同样认为这些图像反映的也是同一人。

2北京大兴摔婴案件材料

根据2013年9月25日新闻报道:该案在2013年9月16日一审庭审现场画面公诉人举证材料,对影像资料证据列举如下: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监控录像。在录像播放时公诉人根据录像内容同时陈述:“此份证据证明案发经过,可以从监控录像中看到,婴儿车的车篷处于收起状态,此时韩某将李某打倒在地,他冲向儿童车将孩子从车中抓起,高举头顶摔在地下,李某还是在被韩某进行殴打,后韩某被路人推倒一旁,此时李某某上驾驶室,坐在了驾驶室的位置,李某某启动了车,韩某见状,走向副驾驶位置将车门拉开,此时车有停顿的状态,后李某某驾车带韩某逃离现场;“公诉人补充说明:”刚才我们在录像中能看到两个细节,就是韩某和李某在倒地之后,我们通过李某某车辆的大灯,能够清楚地看见,车里坐的是一个小孩,第二个细节就是,韩某在把车里的东西摔在地上之后,立刻就欲冲向马路边想要逃离现场,受到阻拦之后,后又回到公交车站,想要再以其它的方式离开。”

3案件影像证据分析

从证据属性来看,在波士顿案件中主要通过影像资料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爆炸案件之间的关联性,而在北京大兴案件中主要通过监控录像反映的情况过程证明嫌疑人的作案性质的关联性,两者都没有涉及到合法性和客观性(真实性)。在实际侦查和诉讼工作中,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可以通过程序保障和相关技术来证明,而关联性证明是我们面临最严重的挑战,以下从关联性证明的角度详细讨论这两个案例。

在波士顿案件材料中,影像证据堪称经典。办案人员对视频、图像内容的陈述、判断和检验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影像证据链。其证据链可以简单概括为:影像资料中的两个年轻人是导致爆炸的嫌疑人,这两个嫌疑人与RMV中登记的两个人存在同一关系。作用是将DzhokharTsarnaev和TamerlanTsarnaev两人与爆炸关联起来。其中影像证据包括:(1)影像内容陈述。如:年龄(年轻人);衣着体态特征(背着大背包、戴黑色棒球帽和太阳镜、穿着白T恤、黑外套、褐色短裤;向后戴着白色棒球帽,穿灰色连帽运动衫,轻便黑色外套和黑色短裤);行为动作(左转;他看起来用右手大拇指钩住背包带,左手拿着手机。大概15s后,可以看到他直接停在Forum旅馆前面,站在了金属栅栏不远处的人群中,背对着摄像头,面对长跑者)。(2)对影像内容进行判断。如:动作含义判断(有一次似乎还用手机在拍照片。在他似乎在看手机的情节中,有几次手机拿到腰部高度,可能在操作手机。大约在第一次爆炸30s之前,他将手机举到耳边似乎在进行通话)。(3)影像内容的检验。如:影像内容目标统同一性检验(比较了从Massachusetts汽车登记部门得到的DzhokharTsarnaev的照片和摄影照片及视频出现的嫌疑人二的图像。根据其体态上十分接近的相似点,我认为有理由相信二者是同一个人)。

可以看出,在此案件中,提出指控的特别探员十分看重现场情况的陈述和判断。对影像资料的这些陈述和判断易于理解,将视频图像中的嫌疑人与爆炸过程进行关联,强调了证据的关联性。尽管使用了“看起来”、“似乎”等不确定性意义的词,但是由于这些描述非常详细,表现的细节丰富,符合人们对视频图像的期待,让非专业人员(即便是法官)也很容易相信。而对于将嫌疑人与DzhokharTsarnaev关联起来的检验问题,探员则说明的相对简单。在北京大兴案件中,公诉人对影像资料内容的陈述和判断构成了证据链中的一环。这一环的重点在于证明嫌疑人作案性质的恶劣,即嫌疑人能够看清婴儿车内坐着一个小孩,却还将其抓起摔到地上,并企图逃走。这些证据包括:(1)影像内容的陈述。如目标状态(婴儿车的车篷处于收起状态;此时韩某将李某打倒在地;此时车有停顿的状态),行为动作(他冲向儿童车将孩子从车中抓起,高举头顶摔在地下;走向副驾驶位置将车门拉开)。(2)对影像内容的判断。如人物思维的判断(立刻就欲冲向马路边;想要逃离现场;想要再以其它的方式离开)。

此案中,公诉人对影像资料未使用同一性检验,而是重点在于现场情况的陈述和判断,尤其是对人物思维的判断,作为补充细节信息加以突出。虽然这类判断的细节值得商榷,但这种形式在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被告人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对象是孩子的问题)上,用来证明控方观点过程中,占据重要份量。因为这些判断是针对被告主观意愿的判断,即其作案后逃离现场的意愿。而这个主观意愿是用来佐证被告人故意杀人。关于影像内容的陈述、判断和同一性检验体现了影像证据应用的不同层次。从前面的证据使用例子可以发现:(1)可以陈述的内容是不同的受众都可以理解的内容,即便是一些受众在开始没有注意到这些内容,但经过描述后也能够接受。在此,陈述是一个影像内容整理过程。(2)可以判断的内容需要依赖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专家经验,未经判断前,不同的受众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经过合理的判断后,受众大多数能够接受判断结果。判断过程包括主观直接判断和经过客观方法处理后再进行主观推断。(3)同一性检验则更侧重于依赖专家,其检验结果可能符合受众的预期,也可能与之相差甚远。除此以外,有一类情况在前述案例中没有体现出。笔者将其归结为层次。(4)无法就影像内容给出任何有意义的信息。这4个层次基本符合目前技术条件下,对影像证据内容的理解。也就是说,任意一份影像证据,其内容传达多种不同的信息,这些不同的信息确定性是不同的。在表现证据关联性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利用有效信息,提升证明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将这几个层次有效的组合利用。

当然,在使用这几个层次的过程中有些地方需要引起注意。在陈述层次,需要尽可能的详尽,并形成对应文字描述,使得评判人员离开影像资料也能够想象出场景过程。如果陈述过程变成了影像资料的简单解说,使评判者必须依赖于观看影像资料才能够理解陈述内容,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判断层次,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判断过程中主要针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客观事实,尽可能避免对人的思维或主观意愿的判断。因为对客观事实判断相对容易,受众对判断结果也容易接受。而对人的主观意愿或思维进行判断很困难,判断结果容易引起争议,受众的接受程度难以把握。如上述波士顿爆炸案中,对动作含义判断只涉及客观事实,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动作还存在其他含义,但在当时的情形之下,判断结果是针对常人最合理的解释。而在北京大兴案件中,公诉人强调了对人思维的判断(立刻就欲冲向马路边;想要逃离现场;想要再以其它的方式离开),这种判断将对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的判断混合在一起并突出了主观意愿,很容易导致辩方从这里出发来否定公诉人的证据。在这个地方,只要将判断过程清晰的关注在事实上就可以(立刻冲向马路边;逃离现场),至于这个事实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犯罪性质,其实应该由法官来判断。

对于同一性检验,因为深入涉及到技术层面,需要详细可靠的技术标准来规范。目前来看,国内已经开始相关的人脸、物品检验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但想在实际案件中为证据关联性提供坚实的支撑,同一性检验工作还需要很长的研究和应用实践证明。最后一个层次,往往在很多影像资料中都可能遇到,能够防止过度解读影像内容信息。当然,很多情况下需要由专家来确定这一层次。本文结合两例典型案件分析了影像资料证据,归纳了影像证据关联性的4个应用层次。在视频侦查工作中,证据的应用尤其是关联性证明是最困难的一环,需要结合上述4个层次灵活运用。

作者:黎智辉王桂强许小京王永强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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