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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教学模式革新的必要性解析范文

时间:2022-12-02 10:59:24

法学教育教学模式革新的必要性解析

一、法学教育模式陷入工具主义困境

当下,我国法学研究以及教学尚处于法律诠释学阶段,任何部门法学都没有自足的自生自息的理论体系,现实情况是法学不能带动法律,只有法律带动法学的发展。受此影响,教师过分重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教学以阐释和讲解现行法律条文为主,忽视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分析与讲解,回避引导学生对法律事实契合理论的质疑、碰撞与说服,形成了教师在课堂上讲法条、学生在课下背法条、考试时教师考法条为基本特点的教条式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扼杀了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学生对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观念、文化背景和知识传统不关心也不关注,法律教育应有的虔信法律的职业精神、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文精神以及追求社会正义的公共精神荡然无存。当年,塞尔苏斯眼中“法学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已蜕变成了一门技术,此种“教条化”的“规则至上”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必定是被禁锢了头脑,自我束缚,不仅不能够为建设先进文明的法治国家提供帮助,还可能成为巨大的阻力。终上所述,实践性与职业化是高职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其能够继续生存并蓬勃发展的生命线。然而当下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体制及其主导下的教学模式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并无区别,并在教学模式上日益严重地陷入了工具主义的困境。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如何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体制,并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去达成培养目的,是我们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通过教学模式改革探索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出路

人才培养目标准确定位是教学模式改革的前提条件,只有按照人才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科学的设计,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实现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才能真正达到深化教学改革的目的,并带动与教学相配套的教学管理体制的改革。因此,在当下正在形成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中为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准确找寻自己的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在,我国法律职业结构已形成多元化态势,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应用类,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学术类,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指的是法律家的助手以及法律技术和法律执行人员。其中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对任职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资历要求较深,高职法学毕业生中的部分优秀者经过进一步深造才可能取得资格,而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的从业群体应为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高等法学教育毕业生,与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无关。

因此,高职法学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在培养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从事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法律辅助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高职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着眼于素质教育的目标和应用能力的需求,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弊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职业素养能力的分析,明确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因此,要建立一种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教学方式和理念而言全新的开放性教学模式。此种教学模式应包括以下几种基本内涵要求。

(一)思维能力的开放性如前文所述,在工具主义教学模式下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大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习惯“三中心”,即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按照既定的教学程序,以单向的提问、设问达到目标的形式传授固定的教学内容。这必然使学生成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被牢牢地禁锢在课堂上学习书本知识,限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扼杀了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宝贵的独立思考精神。因此,改革后的教学模式首先应是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互动型结构,教师从知识传授者到咨询者和引导者,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者到主动的参与者、项目的主导者的转变。这种模式强调老师和学生的双向交流,互相参与其中,学生是教学过程中始终围绕的核心,参加庭审,受理案件,调解纠纷等活动,学生成为教学过程中的主角,而老师则是教学过程中的导演,通过引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变“教”师为“导”师。通过实践场景的锻炼,学生逐渐具备了自己的主体意识,反思法律知识的不同面向,而不再是简单地阅读和复述,通过实践检验来验证理论或寻求标准答案外的可能性。这种从“鱼”到“渔”的转变开放了学生的思维,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与操作能力,是整个学习过程中最有价值的进步。

(二)教学主体的开放性针对高职法学教育应用性与职业性的特点,一方面要加强现有法学“导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导师型”要求教师与学生建立起一种类似于师徒的教学关系,在这种教学关系下,学习的时间已不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教学时间,学生与教师可以随时讨论(讨论的内容也不限于教师所授课程)甚至共同参加实践活动(如庭审),在正常的教学计划学习之外,“导师”针对自己所带的不同学生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尤其是实践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法官、律师、行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进行讲学。例如,《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法律知识,学生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是可以获得的,但大多数老师没有这方面的实务知识,对公司上市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都来源于书本,预料不到也无法解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可能遇到的开放性、复杂性、现实性问题。所以,如果能请全程参与公司上市的法律专业人士来解读这部分内容,学生所能获得的学习体验是完全不同的。

(三)教学场地的开放性除了将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者请进学校,针对具体的教学环节,在教学中还应当走出去,教室不应再是高职法学教育学生上课的唯一课堂。校内可以建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保证校内实训项目的完成,校外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使学生能够真正地体会当事人处理实际案件,并感觉相关诉讼技巧和方法的运用。最终,使法院、模拟法庭成为学生越来越重要的学习场所,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成为学生时刻获得实践经历的重要基地。

(四)教学方法的开放性教学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方法改革能否成功决定教学模式改革的成败。当下我国法律院系通行的教学方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讲授法,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乏独立的思考。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夫•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9世纪末吸取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精髓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它要求在上课之前,教师事先提供预设的案例给学生,在课堂教学上,教师以问题引领学生一起就案例(也可以是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学教育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学习该教学方法,但由于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以及对教师课堂掌控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以苏格拉底教学法为引导的案例教学法较少被运用。实际上,有无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精神内涵作引导也是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大多是典型案例的习题课,起不到提高实践能力的作用)与哈佛大学法学院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区别。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好处是,以学生为中心,由问题引发学生的思考与讨论,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够有较大的提高。不足之处是,难以使学生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律知识,同时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思想活跃、善于表达的学生,而不适用于所有的学生。因此,我国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法相结合的方式,兼采讲授法的系统性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启迪性,使学生获得系统法学知识的同时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

(五)考试考核的开放性高职法学教育的考试在考试内容与考试形式上应针对传统考试模式做出革新。传统考试模式的核心出发点是考察教师的教学情况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只注重结果审查而忽视过程能力培养。高职法学教育在考试内容上应注重实践能力的测量,因此诸如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这样的考题比例应大幅降低甚至取消,取而代之的应是案例分析等以测量应用能力、综合能力为主的考题。考试形式上,可变期末一次性考查为平时多次考查,平时的能力考查可通过课堂辩论、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做出,也可以变传统的试卷考试为技能考试,通过技能考试对所授课程所需具备的职业能力、应用能力进行测量,最终给出成绩评定。这样考试的目的是促使学生将法学知识学活,达到既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又能够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目的。

总之,高职法学教育应抛开普通法学高等教育定位争议的羁绊,重新准确定位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根据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职业能力的内涵分析,形成开放性教学模式,以培养目标所需的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品格为中心作为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变原则。

作者:于午丁单位: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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