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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功能与体制的建构范文

时间:2022-12-30 10:03:36

法治文化功能与体制的建构

法治文化的建设是长期的,法治文化的体系必须是完整的。只有一个完整的法治文化体系的健全,才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撑。法治文化体系应该从法教育、法信仰、法环境、法执行、法监督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法教育

近年来众多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违法主体在对违法原因剖析时,都宣称是因为自己“不懂法”或者是“法盲”或者“法律意识淡漠”所致等等。但不少涉案者是学习法律的,这反映出我国社会法治教育的缺陷。当前我国社会法治教育的存在的缺陷:一是官员游离在法制教育之外。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是包含全体公民,历次普法教育都提出目的是为了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法治实践来看,最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应该是党政官员。而实际上党政官员参加普法作秀的多、真学的少,这就是被人们讽刺的“领导得病,群众吃药”;二是缺乏底线意识。这里所说的底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绝对禁止做的和绝对必须做的。底线意识与对底线的坚守,对于法律人和官员特别重要,因为:是否具有底线意识并能够坚守底线,乃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操守的分界线;具有底线意识并在生活与法律实践中坚守这样的底线而行动,将使我们成为具有现代法治素养与法治人格的法律人;具有底线意识并坚守这样的底线,可以确保我们的官员和法律人诚实、正直而自豪地度过其职业人生。但是,不少官员和法律人对这种“底线”缺乏意识和尊重,这种“底线”并没有在他们的心底生根。基于社会法治教育的缺陷,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中国未来社会法治教育必须实现这样的转变:一是党政官员必须成为社会法治教育的重点。全民普法教育的初衷和出发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法治的实质一方面是限制权力,另一方面维护权利。因此,我国社会法治教育的核心与重点必须也只能是我国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党政官员。如果党政官员的法律意识不能真正提高,极大地阻碍和消极影响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绩效;二是法律底线意识应成为社会法治教育教育的基点。通过法律底线意识的教育,既高度重视法律规定的作为一般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禁止做的各种行为,又要使官员充分认识还有相当多的在法律上必须去做的各种行为。这样的行为方式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公权力行使者的官员的“法律底线”。这样的法律底线意识能否养成关乎能否真正建成法治社会。

2.法信仰

法治文化缺失的背后是法信仰的缺失。法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对法律真诚信仰是法的实施,法功能、法价值、法效益能否实现的文化支撑点。中国的法治建设将是一场从观念到行动的全方位变革,法治国的首要特性便是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前我国法治文化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信仰的缺失,既然困境在于没有树立法信仰,那么,出路也在于必须确立法信仰。信仰法律,一是立法要科学。法的制定,要符合并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时具有科学性,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否则,将成为一纸空文;二是司法要公正,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把法律规定作为查处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三是执法要严肃。这就要做到:执法必须合法、执法内容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必须有效率;四是违法必究。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相应制裁才能加强法的权威,实现社会的稳定。

3.法环境

法环境则指存在法治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地作用和影响法治建设、法治过程与效果的各种因素的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愈高,愈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来支撑。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目标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法环境。一是创建文明法治的思想观念体系。学习宪法和其他一般法律,使公民强烈地意识到自己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二是创建文明法治的行为模式体系。确立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带头守法的观念,同时制约公共权力;三是创建文明法治的制度结构体系。文明的法治制度,才能保证法治的文明,才能为文明法治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这就要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制度自信。

4.法执行

法执行就是指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遵循一定原则和和程序,依法采取具体行政措施和裁决的专门活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必须遵循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执法有理。执法活动通常是执法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在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征得相对当事人的同意,这并不因当事人的同意与否而影响其所采取措施的执行,这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殊权利。但这也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无形中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不依据法律,不遵循章程,势必形成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甚至随意践踏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带来危害。因此,如果偏离这一原则,就会偏离法治的轨道,进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二是有错必纠。由于执法机关每天面临着繁重的执法任务,社会现象又是复杂的,因此,执法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错。而执法机关工作中的错误给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如果能够及时给以纠正,就可以把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如果知错改错,会得到人民群众谅解。但是如果坚持错误,袒护错误,不但会使执法机关丧失威信,而且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带来更大损失。

5.法监督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法监督。法监督是指专司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法监督弱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权力贪腐。权力贪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政治层面会威胁国家社会的稳定、党的执政地位;经济层面会扰乱经济秩序、威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文化层面会导致诚信缺失、道德滑坡。所以,权力贪腐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要加大限制权力滥用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强化法监督的关键是要实现各种监督方式的协调统一,发挥监督的合力。一是优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当前急需建立一个相对开放的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有着较为固定的案源,而其他形式的监督并没有固定的案源,意味着缺少监督的素材和监督对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共享机制,让社会知晓案件的案由等情况。但这种信息共享机制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检察院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二是充分发挥人大在宏观方面的监督作用。人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决定了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必然是一种宏观的、带有决策性的监督。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各级人大监督缺乏主动性、经常性和权威性;三是强化和优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理论上不具有任何法定的效力,但它的监督有时却能产生广泛的影响,甚至影响法律的实施.因此,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既可以促进民主的发展,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的独立性。这就要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始终围绕法律监督的周围,应当和法律监督保持一定的距离,如果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出逾越法律监督的界限,就会出现干扰司法公正。

作者:柯新凡单位: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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