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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范文

时间:2022-10-10 09:49:09

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

司法能动扩宽了司法服务社会的新手段,司法能动理念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得到落实,因为司法能动就是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社会民主,服务政治、经济大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社会发展与前进。

一、我国司法建议在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们看到司法建议取得阶段性成绩同时,还应当以新的视角观察和审视新形势下法院司法建议可能面临的困难,多角度、全方位地去实现司法建议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效应,消除消极的影响。

(一)立法不完善使司法建议缺乏刚性

司法建议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并且法律未赋予司法建议的司法约束力,被建议单位没有向法院回应的义务。现行司法建议制度尚无自己的理论制度体系,还没有严格完整意义上的制度性规定,《意见》的规定比较笼统,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司法建议的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

适用司法建议的范围随意性大、不统一。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适用司法建议的案件范围并没有规定,这容易使得一些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司法建议增加,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对司法建议的作用认识不统一,导致适用司法建议不均衡。各地方在司法建议程序方面仍有“地方特色”,没有形成像诉讼程序那样程序上的一致,其发送和备案程序存在混乱和无序,缺少必要的制约,这令司法建议难以建立制度,因为要形成制度就需整齐划一,像规章一样去执行。

(三)履行司法建议缺乏保障

履行司法建议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制度,接收单位自然就没有受到各方面谴责的风险,“你建议你的,我继续干我的”这种独行思想大肆泛滥,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建议工作不能全面开展,不能取得司法建议工作能够收到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不能让司法建议更好地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大局进行服务。

(四)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

一些法官常常以“官”态自居,脱离人民群众,只是简单的结案,并不是去解决事情的根源矛盾,造成民怨极深,常有当事人上访的事情发生;一些法官漠视群众的利益,办案效率低下,不能秉公执法,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受到严峻地考验;一些法官不尊重民意,害怕受到制约监督。由于法官片面追求政绩,为了自身的升迁和福利待遇及薪金的增长,他们极易变相增加司法建议的发出量,只追求量而忽视质,最终这样的滥用权力的行为会让社会大众不愿认同,甚至质疑司法建议制度的本身,不能很好地推行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和延续。

(五)缺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面对社会形式变化多端,立法的脚步很难及时跟上时代的迅速步伐,由于法律存在漏洞,社会管理极易出现矛盾尖锐化等问题。我国因缺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成为惟一的选择,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把所有案件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一种程序、一种解决方式,忽视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导致单一纠纷解决方式与当前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无法适应和难以回应社会对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

二、我国司法建议的完善路径研究

司法建议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建设重要的部分,必然应遵守我国立法宗旨,保证社会利益,在平衡中发挥司法建议在司法领域内的能动作用,以“亲民、惠民、利民”为核心。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其自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没有必要过多进行争议与质疑的情况下,更多的应当聚焦在司法建议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的建设,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自上而下,组织协调,既积极行动又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改革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一)立法方面

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依据来源于司法建议权的法定。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专有权力,应当在我国法律中明文增设独立的条文予以明确,并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在立法上明确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建议权力的职能,保障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而且法律的使用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在立法的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司法解释工作,对法律规定中不明确的条文进行解释。

(二)司法方面

1、建立审核把关制度和辅助机关制度。对于各个业务庭室起草的司法建议,要求承办法官交其庭长进行审核,报院长签发,重要的司法建议还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辅助机关制度即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一个相关的辅助机关,拨划专业人员和高素质人才对司法建议进行归类研究,跟踪把握某些重大的司法建议,并经常保持与试点单位的联系,适时掌握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动态,善于发现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迅速向本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于准备好的司法建议书,应将审查报告和材料报告汇总,制作一份司法建议的书面建议以供参考。

2、建立培训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将司法建议的书写写作技术列入法官技能培训的一项要求,作为考核法官培训工作的内容,并搭建司法建议信息化交流平台,不断提高法官的技能;把司法建议工作情况特别是采用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法院、部门的重要指标,引入法官岗位目标考核,作为考察其业绩和工作能力的一项指标,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的评比、刊登、展览活动。

3、将司法建议纳入审判程序。这里指纳入审判程序终结阶段,因为此阶段对于案件针对的事实、问题、证据均已明了,此时提出司法建议可保证本身具有更有力的针对性,使得司法建议的书写变得更有理有节,取得被建议单位的认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

4、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司法建议发出的法官,如果其书写的司法建议及时有效,且被建议单位及时反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该对于该法官进行表彰或者年度考核时进行加分;反之,如果法官随意发出的司法建议,内容空洞无物,没有充分的说理论据,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滥用司法权的后果,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理应进行惩处,不仅仅要惩处法官个人,对于审批的人员例如庭长、主管院长也应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惩处方式。

5、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应当定期开展座谈会或者展览会,对于优秀的司法建议进行表彰,对于滥用司法建议权的行为要给予惩处。在思想上,积极开展各种培养干警先进执法观念的座谈会、宣教会;在行动上,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需要提前警醒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能简单地一判了案。

6、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建议工作。人民陪审员也是有着深厚的社会经验的群体,他们对于司法建议中针对的问题提出与论证也能够提供有益的见解和帮助,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建议的工作,也是他们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人生价值的有效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也同法官一样,有权参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故司法建议作为审判权的延伸,他们也同样有责任提出有意义的司法建议。

(三)执法方面

1、建立档案制度。对于法院发出的针对其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应当备案登记,以省、市简称加“收建”进行排号收入,例如(2012)京收建1号,即2012年北京市某行政机关收到的1号司法建议文件。

2、建立反馈制度。反馈时间以5个工作日为宜;由接收的行政机关发出反馈意见书,对于司法建议内容是否得当等内容进行表述,以反射出行政机关对此类司法建议的想法,尤其是拒绝实行司法建议内容的反馈,应当着重论述拒绝的理由,以便以后司法建议在此方面做出时候进行经验的积累。

3、建立追踪制度。把司法建议实施的效果及时进行追踪,如果大有成效,应当通知发出单位,这种追踪行为能够更好地让法院融入司法服务社会大局的浪潮中,

4、建立专家评估制度。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聘用一些领域的专家,由专家提供意见,司法建议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家。同时,对于司法建议真正付诸实施时所能遇到的执行风险,可以让专家事先预测,有助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科学转化。

(四)监督方面

1、公民方面民众是司法建议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在具体实行上,应当在法院所管辖区设立司法建议的民众监督场所,以民众推举的代表为中心,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于民众代表反馈的信息法院必须尊重,如有必要,可以将他们的意见附加在司法建议之中,这样笔者相信接收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或者企业,更能从宏观和微观观察他们行为的效果和收益。

2、媒体方面媒体关注的焦点及的信息能动引起社会民众的注意和关注,这有利于司法建议扩大社会效果,有助于司法建议质量的提高和保证。通过在报纸开辟司法建议书专栏;定期召开新闻会;在司法方面的杂志上刊登优秀的司法建议,以供其他法院进行参考;在电视频道上播放滚动字幕,或者针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司法建议进行集中报道;在互联网上,可以采用成立司法建议查询网络和反馈墙等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法院司法建议的工作信息,包括司法建议的内容、回馈情况、政府的工作动态等。

3、人大、党委方面我国人大和党委是我党执政性的体现,而且我国司法建议制度并不完善,不可避免有些司法建议存在不足或过激的问题,故理应对其进行监督。他们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可促使法院充分落实司法建议工作,建立并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提升我国法治的水平。同时法院也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给人大和党委,预警社会风险,给它们提供参考依据,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反馈而且法院和审判人员认为确有行政机关接收反馈的必要的司法建议,可以将该种司法建议交予人大或者党委机关,由它们参与保证司法社会服务职能的延伸,由党政辅助共同推动司法建议工作前进的步伐。

三、结语

司法建议无论是对于扩展改革司法的新方式,还是在促进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以后司法实践中应不断适用司法建议,以“司法能动”为实施理念,积极开拓创新,使其充满活力与生机,这为解决纠纷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作者:李艳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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