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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演变论略范文

时间:2022-02-28 03:02:45

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演变论略

《民族论坛》2018年第6期

摘要: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同样也积累了数千年的精髓,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未中断过,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因而,中华法系中容纳的众多法治思想,是华夏儿女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一种特殊的思想资源和教育资源,蕴含着许多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当前,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吸收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中国古代法制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土壤和文化背景,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资源,我们应积极借鉴其中的有益成分,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演变;法治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过繁荣、动荡、衰败和复兴的曲折历程,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需要我们不断深入挖掘。中华民族在曲折中摸索着前进,并在前进的过程中带动着法律的不断革新,每一次变革,都折射出当时的社会状况。不同的历史背景,造就了不同的法文化,形成了不同的法治观念,有的随着历史的车轮被摒弃、遗忘,有的顽强延续至今,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被人们坚定地拥护。优秀传统文化对新时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是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发展的产物,对后世法治思想有具有很大影响。中国现在正处于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历史是一面镜子,能够折射出各种法治观念的是非与好坏,尽管我们进行的是法治现代化,但是依然可以合理地继承中国古代优秀的法治思想,它为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是中华民族智慧结晶中一个璀璨绚烂的瑰宝。

一、先秦时期的法治思想

先秦时期即通常所说的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自古以来,我国就非常注重立法,早在夏商时期就出现了关于刑的记载,《左传•昭公六年》中明确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法律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度繁荣至极,法治思想开始能够直接掌控时局进而促进统治政权的兴衰与更替,儒道墨法家等思想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战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法家思想,主张实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制度,在推崇以法治国的同时,要求兵民同体的耕战政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宝。法家的这种思想对我国实施富国强兵战略思想有着积极意义。[1]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尤其注重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的生命,是阻止人民犯罪的有效手段。杰出政治家管仲非常注重法治,曾经指出人民要遵守法律方能实现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维护君主至尊地位的强有力措施。[2]之后,商鞅、韩非子等人对法治思想进行了进一步发展和实践,促使法治理论向系统化前进了一大步。作为法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商鞅更加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其法治思想,为后世法家思想奠定了坚实基础,他对法律的功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他主认为法律能够终止战乱纷争,能够减少暴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帮助人民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能够强兵富国。商鞅的这种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诸侯各国混战时期统治者的利益要求和政治主张,与统治者的通知要求相符,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认为,国家不可能永远处于强者地位,也不可能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不畏强权、真正做到法治的国家,才能繁荣富强,反之国家将衰弱不堪。他将赏罚视作君主治理国家的两把手,强调赏罚是治国的最佳战术,即只有以法治国,才能使国家富强。概而言之,先秦时期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四点内容:一是将法治当作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一切政务均由“法”予以裁断,目的在于彻底革新传统政治制度;二是主张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思想观点,即现代超越于古代,现代采用的政治制度也优于古时候的政治制度,因为社会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三是强调势治的功能,将权势列为重要地位,认为权势是开展政治性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四是认为战争与农耕是增强国力的关键手段,将耕战视为影响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因素。从中可以看出,法家思想的出现和发展,是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好说明,也标志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觉醒和日益完善。

二、秦汉时期的法治思想

深受先秦时期商鞅、韩非子、李斯等法家人物思想的影响,秦国的治国策略极力主张施行严刑峻法以促使天下黎民百姓臣服。比如著名的《秦律》,对死刑的阐述就有十三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有腰斩、弃市、斩首、车裂等,无所不用其极。肉刑更是残暴至极,方式多种多样。除此之外,还有迁刑、笞刑、徒刑等。秦朝为了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不断制订残酷严峻的法律刑罚,严厉打击危害其统治地位的种种行为。比如,公元前211年的陨石案,有人在掉落下来的陨石上刻下“始皇死而地分”几个字,始皇知道后派人追查,但并没有追查到刻字人,竟下令将陨石旁边的人全部诛杀。[3]可见,秦王朝的残暴。秦国任法而治,刑罚只是其中较为明显的一部分。实际上,秦朝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各个方面均有明显体现。《军爵律》是秦朝针对军公爵颁布的法令;《均工率》是秦朝针对各级官吏颁布的法令;《徭律》是秦朝针对徭役颁布的法令。秦朝的这种任法而治的治国思想,在初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有力打击了奴隶主的贵族复辟势力,对维护新兴封建制度、建立君主专制制度有着积极作用。汉代时期,在对秦朝推崇的刑罚认真反思的基础上,充分意识到继续将法家思想作为治理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再合乎社会发展趋势,由此开始了推崇道家无为而治至独尊儒术的转变,将儒家的礼法并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代表人物荀子最先提出儒法合流的观点,既主张为国以礼,又推崇以法治国,他认为礼与法都是治理国家、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作为统治者,要想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充分发挥礼和法的作用。可见,荀子的法治思想强调礼法统一,奠定了中国封建正统法治思想的基础。但是直接推动封建正统法治思想形成的是儒家学派的董仲舒。董仲舒在吸收先秦时期各家学说优势的基础上,提出“德”与“刑”要并用,主张“德教”为主,“刑法”为辅,礼法并用。他的这种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主张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被统治者确认为治国方略,并将法家的“法治”原则融入其中,对保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安抚百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4]在德治为本的治国理念下,汉代统治者从未忽视过法治的功用,共同构成了中国封建政治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实际运作模式,出现了封建史学家号称的“文景之治”“光武中兴”的盛世。

三、魏晋隋唐时期的法治思想

魏晋时期,礼成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礼教支配法令的局面,礼不允许的,即为法令所禁止。比如,《北齐律》明确将“重罪十条”纳入法律之中,即后世的十恶,包括大逆、反逆、叛、降、不敬、不道、不义、不孝、内乱十种严重危害封建专制统治、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北齐时期将其置于法律之首,凡触犯者必严加惩处。随着儒家思想被确认为封建正统思想,儒家中的“不孝”“大逆”等罪责日益规范化、系统化,至北齐时期形成完整的“重罪十条”,涉及到封建宗法制度的方方面面,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夫权、父权和君权的维护。隋朝是我国历史上统一但却昙花一现的朝代,仅仅持续了37年的统治历程就迅速灭亡了。隋文帝不仅是隋朝的创建者,而且还是法治思想的推行者,不过他同时又比较重视礼教的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隋文帝是对西汉时期“德刑相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隋文帝认为“德主刑辅”是治理朝政的核心手段,刑法则是统治黎民百姓的辅助性手段。[5]而到隋炀帝时期,其推崇的是秦二世的治理手段,即在经济方面大肆征收税费,在政治方面则将法家思想当做主要指导思想,采用严刑峻法的治理措施,而且刑法手段极其残忍,这一系列脱离民心的举措导致广大百姓怨声载道,也成为了隋朝灭亡的直接原因。隋炀帝对法治思想的“极致”应用,致使隋朝迅速分崩瓦解。唐朝时期,对法治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少有的“治世”,唐太宗李世民开创了“贞观之治”的伟大盛世,他极力推崇儒学,主张仁义治国,提出“民本”思想,重视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坚持以法治国,他带头守法,引领臣民自觉遵纪守法。《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以儒家礼教纲常为主导思想,主张用刑持平,减少死刑处罚。[6]《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受到现代法律研究者的高度重视,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治思想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不仅影响了后世王朝法律的制订,同时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对亚洲各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朝鲜的《高丽律》中的许多篇章内容都取自《唐律疏议》,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多以唐律为蓝本。

四、宋元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

宋朝出现了程朱理学,主张天理主宰着世界万物,认为理是人类必须遵守的最高原则。程朱理学的杰出代表人物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旨在束缚人们的思想,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同时,他还提出“为政以德”的仁政思想,认为君主要有仁德之心才能治理好国家,获得百姓的归顺。[7]元朝,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忽必烈大力推行“以儒治国”,将儒家治世思想推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朝建立之初,便制定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过分纵容、姑息朝政,致使纲纪紊乱不堪,由此造成天下“乱国”。明朝统治者在吸取元朝灭亡教训的基础上,大力推崇重典治国,主张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朱元璋声称推崇重刑的根本目的在于让百姓有所警惕惧怕,不至于轻易犯法,他还曾掀起一场惩治贪官污吏的运动,企图用残酷的法律以维护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巩固自己的专制政权。清朝是中华民族封建时期的末代王朝,在此时期“君主专制”制度得到了广泛推行,即君主把所有权力都集中到了个人身上。[8]具体而言,清朝初建时盲目实施的圈地政策等,对中原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还有在经济领域中提倡的重农抑商思想,也大大局限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在文化领域制造的“文字狱”,更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从而造成思想界一片死气沉沉;在生活风俗方面主张的“易服剃发”等思想,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汉族传统文化的割裂,也导致清政府快速腐化;特别是清朝统治者采用的闭关锁国政策,以及对科技力量的忽视等,造成我国科技、外贸等领域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总之,随着明清时代君主专制主义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中国古代法治逐渐走向它的历史尽头。五、结语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演变,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客观地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其中蕴藏的法治理念精髓给后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当前,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需要吸收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而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土壤和文化背景,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资源,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中有益于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营养成分,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巩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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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君.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与德治思想相结合:以汉初黄老思想为例[J].法制在线,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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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玲,谢保峰.论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法治思想的形成与演变[J].法治世界,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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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新.西方文化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7.

[8]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38.

作者:柴瑛 单位: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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